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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天起,《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辦法》正式施行。除了將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標準由低於1000元/月調整爲低於1513元/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標準由低於1700元/月調整爲低於2421元/月外,還將“家庭財產”作爲一項新的認定標準。家庭財產如何認定?昨天,市房改辦、民政局聯合對區、街道民政和房改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了集中培訓。按照新的認定辦法,如果困難家庭自有房、車價值超標準的,即使人均收入再低,也沒有申請保障房資格。
自有房或車價值超標準,不能再申請保障房
【案例】市民薛培一家三口住在鼓樓區琅琊路小學附近一個30平方米左右的單室間,夫妻倆以打零工維生。他想明年等兒子小學畢業後,到岱山片區申請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經適房。
【解讀】市民政局社會救助處主任科員秦冬平解釋,從住房面積、收入來說,薛培一家符合保障標準,但按照同地段上一年度二手房成交均價計算,他家的房產可能值90萬元,人均家庭財產達到30萬元,按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財產3人戶應低於20萬元”這一標準,他們不符合政策。
目前,我市60%的住房保障家庭都有自住房。其中不少家庭一邊嚷着住房困難,一邊卻嫌申請到的經濟適用房地段不好,把房子租給別人或空置,這和保障的根本目的相悖。“新規鼓勵居民‘以小換大’,不要一味依靠政府,將更多的保障資源留給真正需要保障的人。”市房改辦副主任秦玲說。
記者同時獲悉,擁有8萬元以上價格車輛的家庭也將不再“獲保”,車輛價格的認定以購買時發票爲準。
子女申請保障房時,父母房產不計入其家庭財產
【案例】市民張小磊一家三口和父母共住在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裏,夫妻兩人每月總收入4000元左右。根據中介評估,父母這套房產總價值達150萬元左右。按照保障新規,張小磊可以申請保障房嗎?
【解讀】“按照張小磊的實際狀況,他以一個自然家庭的名義去申請保障房完全符合政策規定。因爲在申請時,父母的房產不計入張小磊一家的財產收入。”秦玲解釋,如果父母有多套住房,子女仍以自己沒有房產爲由去申請保障,申請人必須提供其在外租房的相關證明,如果其住在父母的房產中,則沒有資格申請。
離婚主動放棄家庭財產的人不受保障
【案例】市民王女士前不久和丈夫協議離婚。按照協議,她放棄家庭所有財產,帶着兒子淨身出戶。作爲無房戶同時又無固定職業,王女士準備去申請購買上坊片區的經適房。
【解讀】9月1日以後,像王女士這類人羣將沒有資格進入保障門檻。按照新規,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形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放棄法定應得贍養、撫(扶)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均不能進入保障門檻。
“相關統計顯示,我市申請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家庭中,有50%左右是離婚家庭。雖然無法認定他們是否真正離婚,但爲了避免今後一些家庭通過離婚獲得保障資格,新政爲此進行了特別規定。”市房改辦公共租賃處處長王正平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