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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揚州8月30日訊(記者許躍芝)日前,一樁蹊蹺的“公司財產消失案”在江蘇省揚州市上下鬧得沸沸揚揚。時至今日,仍無結論。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我公司擁有的合法建築一夜之間被夷爲平地。”近日,江蘇揚州金光明投資公司相關負責人王先生氣憤地向記者反映,這種野蠻行爲是對公司擁有合法財產的公然侵犯!“然而,更爲奇怪地是,我公司報案後,公安機關卻以房屋產權未登記爲由不予立案。”
記者瞭解到,先前曾有媒體求證此事,負責拆遷的拆遷公司負責人表示,拆遷是經過了產權單位(揚州塑料廠)的授權。而負責拆遷的揚州廣陵區文峯街道辦事處則迴應,目前此事一切事宜已經轉給金茂化工集團去處理,其他不便迴應。
那麼真相到底如何呢?是誰行使了拆遷權力?誰纔是產權的主體?記者就此事進行了調查。
爭議一:誰是產權主體?
記者瞭解到,這一引起爭議的地塊(包括:房屋35幢,建築面積7745.2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23009.7平方米)位於揚州市皮坊街9號,原屬於揚州塑料廠的資產。
當事者金光明公司的王先生說,2005年,經法院裁決,這塊地交付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抵償所欠債務。2006年,信達公司與新加坡BULE COVE PTE.LTD.簽署債權轉讓合同。2007年,BULE COVE PTE.LTD.授權江蘇天澤資產管理公司對外進行債權的管理及出售或轉讓等處置事宜。2011年3月8日,江蘇天澤將揚州皮坊街9號的全部債權轉讓於揚州金光明公司,同時,金光明公司付清全部轉讓款。“因此,我公司已經合法擁有了揚州皮坊街9號房地產的全部權益。”金光明王先生說。
另一方當事人金茂化工集團回覆,該地塊位於皮坊街9號,土爲地登記面積23009.7平方米(34.51畝),是國有劃撥工業用地,房產登記面積11443.7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均登記爲揚州塑料廠。
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塑料廠列入了廣陵區今年的城中村改造任務。2013年5月,廣陵區文峯街辦對改造範圍房屋進行了徵收,共涉及45戶居民,其中:35戶爲揚州塑料廠2000年前分配的福利住房、10戶爲職工搶佔的辦公用房和部分廠房(用作居住)。經塑料廠同意,文峯街辦又對廠區內登記在塑料廠名下並已評估的房屋進行了拆除,目前,地塊內還有一處廠房未拆除。
“原揚州塑料廠已破產,其全部資產因債務關係於2005年11月被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給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並且,2012年揚州塑料廠已被工商局吊銷執照。”王先生反駁說,並同時向記者出示了法院判決書。
而金茂化工集團對此則辯稱,揚州塑料廠並未破產,目前只是停產狀態。至於執照被註銷是因爲沒有年檢。
曾有媒體諮詢揚州房管局,對方表示以產權登記認定擁有人。即使是法院判決,也是必須過完戶纔可以認定爲產權擁有人。
這裏讓記者感到疑惑的是,人民法院對企業(原揚州塑料廠)的破產判決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到底該以哪一方的主張爲依據?
爭議二:誰有權拆除建築?
王先生告訴記者,2012年7月,揚州市廣陵區文峯街道、揚州平安房屋拆遷有限公司開始與金光明公司洽談拆遷事宜,今年6月間,在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房產一夜之間被夷爲平地。
王先生稱,房子被拆後,他們找街道和拆遷公司,對方均回覆不清楚,拆遷公司負責人則表示估計是拆房隊拆的,並且稱有揚州塑料廠的授權。
記者看到,在落款爲2013年5月20日的函中,揚州塑料廠稱同意將塑料廠屬於國有並已評估的房屋資產依法拆除。
“揚州塑料廠是沒有權利、也不可能有合法手續來行使對這個資產的處置權利。按法律規定無論原企業還是原主管部門都已不具備對現有資產處置的權利。”金光明公司表示,他們對於這個說法感到無法理解。
而金茂化工集團則認爲,金光明公司雖經債權轉讓取得債權,但尚未取得上述房地產的物權。信達公司經法院裁定以房地產抵債後,並沒有向市政府申請批准,更未辦理過戶登記。因此,其尚不合法享有該房地產的物權。
金茂化工集團表示,信達公司在未取得物權的情況下,向藍柯夫公司轉讓,及此後的所有轉讓行爲,均不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其所有的轉讓行爲,只能發生債權轉讓的效力。客觀上,信達公司也並沒有向藍柯夫公司轉讓物權,而是轉讓的債權。因此,金光明公司向徵收部門提出物權徵收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因此,金茂化工集團回覆說,在塑料廠同意徵收、拆除房屋的情況下,街道辦事處拆除房屋不能認定爲強拆。
記者認爲,此爭議存在兩點矛盾:首先,既然認爲金光明公司沒有主張物權的權力,爲什麼揚州市廣陵區文峯街道還要與金光明公司洽談了近一年的拆遷事宜?其次,爲什麼在雙方洽談拆遷事宜並沒有結果及金光明公司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廣陵區文峯街道辦事處就突然在一夜間強行拆除了房屋呢?
爭議三:遭強拆爲何不立案?
然而,更令金光明公司想不通的是,“雖然具備合法的債權轉讓合同,派出所仍以沒有將原房產及土地證進行變更登記爲由拒絕了立案申請,並表示資產按法院判決仍在信達公司名下,信達公司是資產的合法擁有人和立案的主體。”王先生說。
爲何付清全部轉讓款卻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對此,金光明公司的解釋是,因爲被列入揚州老城改造的規劃範圍,根據揚州市政府規定,劃撥土地暫不辦理變更過戶,所屬範圍的房產轉讓變更登記也暫不受理。
北京高通律師事務所敬雲川律師對此認爲:首先,揚州塑料廠無權處分該房產;其次,拆遷公司和知情主管部門處置該房產的行爲也不合法。但他同時認爲,由於物權只有登記後才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處置財產,那麼無法追究善意第三人責任。
敬雲川律師說,如有證據證明確實金光明公司是房產的真實產權人,並且經過債權轉讓確實有房產的對價,則金光明公司作爲受害人是恰當的。至於公安機關立案主體的問題,要看受害人以什麼身份和罪名去報案。如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則由財物的所有者作爲受害人報案沒有問題。他同時建議,在報案時,可以尋求信達公司的協助,由信達公司出面說明實體受害人是金光明公司。
顯然,如此大面積的房屋,在主人——揚州金光明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一夜之間被夷爲平地,明顯的暴力強拆行爲,在受害人報警後警方卻不予立案,這無論如何都讓人不解?
據江蘇金茂化工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稱,按揚州市政府專項辦公會議紀要精神,負責牽頭協調塑料廠與藍柯夫公司或其後手受讓人商談轉付補償款以抵消債務的相關事宜。
記者認爲,現在此事雙方都各執己見,不肯相讓。已影響到雙方單位工作的正常運行,如果事態繼續發展下去,將是必影響到當地羣衆的生產生活、社會的和諧穩定。做爲揚州市政府,是否應當主動作爲,依據法律,公平公正地解決、平息問題,化解矛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