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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兩歲的女兒隨母親生活,但多年來父親一直不肯支付每月200元的撫養費。2010年,15歲的小薇(化名)將生父告上法庭追討24萬元撫養費,法院判決父親應支付3.3萬元。判決生效兩年多之後,小薇依然沒拿到錢。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執行法官通過銀行劃賬、查扣房產等手段,成功替小薇追回了撫養費。
南方日報記者鄭平通訊員李世寅唐成
案情:女兒追討24萬元撫養費
1997年9月17日,小薇的母親阿金(化名)與被告阿強(化名)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小薇由母親撫養,阿強自願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後小薇一直跟隨母親在東莞居住生活,但被告多年來卻一直未支付撫養費。
小薇稱,隨著年齡的增長,各種開銷越來越大,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父親阿強仍拒絕支付,遂於2010年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從離婚時計算,以每月1000元標准支付撫養費直至小薇成年。小薇的母親稱,阿強經濟實力雄厚,曾開辦工廠,且被告在中山市有多處物業,租金收入豐厚,故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40000元。
被告阿強則辯稱,早已為女兒買了保險,並按照300元/月底標准足額繳費13年,不應該支付撫養費。阿強還稱離婚後,一直沒有工作,現尚欠銀行、私人幾百萬元的債務需償還,被告名下的房地產已抵押給別人,日常靠租金收入維持生活。
法院判決:子女有權追加撫養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被告雖不直接撫養女兒,但依法應負擔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協議離婚時雙方曾約定撫養費標准,但13年來阿強從未支付。
此外,雖然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撫養費為每月200元,但並不妨礙子女要求父親追加撫養費。這是因為撫養費應結合原告所居住生活的城市的生活水平、物價水平以及實際需要,被告的負擔能力等因素確定,從離婚時直到子女十八周歲止。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阿強在中山市擁有多處房地產,且有經濟實力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理據充分,應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40000元,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父親不履約法院強制執行
2010年10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從2010年11月起,被告阿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給女兒,直到小薇年滿十八周歲止。
該案發生法律效力後,被告未及時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原告遂於2013年1月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撫養費33000多元。
中山市第二法院執行二庭接到執行申請後,迅速采取執行措施,查封了阿強位於中山市東區的房產,並從其銀行賬戶上扣劃存款2024元。經法官對被執行人做工作,阿強提供了一輛天籟轎車作為擔保,並外出籌款,後阿強籌集了31400元的款項,並於日前全部交付給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