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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海高院五法官被曝出集體嫖娼後,日前,三年前的一宗關於青海交電大股東王琦與原交電大樓總經理史躍軍之間股權轉讓糾紛再度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和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判決過程的行爲被外界輿論所質疑,稱可能存有嚴重“雙重標準”、“枉法判決”等行爲。
2000年,原國營企業青海省五金交電化工公司由原職工出資入股,改制成爲青海省五金交電家電有限責任公司、青海交電大樓有限責任公司及青海家電商場有限責任公司等三家股份制公司。而由於經營不景氣,三公司於2010年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同意股東轉讓股份。
從2010年2月7日,王琦代表化工承包部門出面收購三公司股份,包括董事長在內的原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原交電大樓總經理史躍軍也向王琦轉讓了他們持有的股份。至2010年3月8日,王琦共受讓114位股東的手中股份,出資總金額1361.5萬元,持股比例爲82%成爲三公司的實際控股股東。在隨後3月29日三公司的臨時股東會會議上,王琦被選舉爲董事長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原董事長周青新將公司公章及財務章交給王琦後,三公司股權轉讓工作結束。而就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過程中,原交電大樓總經理史躍軍卻夥同某房地產商非法對已經完成收購的股份進行二次收購,隨後,讓已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股東提出解決協議,遭王琦拒絕。
多次協商無效後,大股東王琦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正當權益,向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起訴。史躍軍卻利用其區人大代表及大樓總經理的身份干擾辦案,並假借法官之手,從王琦處騙得公司公章及經營資料等,造成王琦丟失了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此後,一審法院以部分股東在公司有出資,但不具備股東身份爲由,駁回王琦的訴訟請求。
衆所周知,人大代表經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依法行使代表職權。人大代表這個羣體,在我國法治進程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而在青海交電控股權之爭中,作爲區人大代表的史躍軍卻爲了個人私利多次干擾辦案,其行爲與人大代表身份不符,更與我國作爲法治國家格格不入。
在本次青海交電的股權轉讓糾紛中,最值得推敲和回味的還是在二審法院-西寧市中級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前後迥異的態度。
據當事人王琦反映,在上訴到市法院後,市法院法官初期對一審判決表示否定,後期卻詭異變臉。2011年12月1日,市法院一位尹姓副院長及該案審判員李冰找王琦等人談話,要求王琦等退出收購,並許諾給予一定補償。在被王琦拒絕後,隨即出示了一份簽名僞造的公司職工反對收購的聲明書。而與此同時,史躍軍無視《股權轉讓協議書》等法律合同關係,採取涉嫌違法的暴力行徑,先後糾集社會閒雜人員20餘人到信訪辦上訪鬧事,氣焰囂張並進行不斷挑釁,意圖對政府施壓,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二審法院最後不得不認定王琦與部分股東簽訂的個人《股權轉讓協議書》無效,並再次駁回上訴。
對於青海交電由股權轉讓所引發的公司控制權爭奪事件,湖南衡陽唐波律師分析認爲,法院在此事件中的判決有明顯漏洞。首先,如果公司出資人都不享有股權,那是違反法理的;其次,一審法院對股權的認定,在同一判決書,採用了雙重標準;其三,有關股權轉讓都經過三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表決,是公開行爲,不能單純以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爲由宣佈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同時,西寧地方法院在介入案件的審理、判決過程中的行爲也被外界質疑,可能存有嚴重“雙重標準”、“枉法判決”等。對此,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稱,在上海法官嫖娼且集體行動暴露出司法腐敗的大背景下,法官職業道德和個人操守在權力和利益的雙重腐蝕下發生質變,不排除這個隊伍中極個別爲一已私利,置國家的法律法規不顧而鋌而走險。來源人民網-中國發言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