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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簽了房產買賣合同又反悔中介費一分不能少
播報人:江北法院
今年年初,“史上最嚴國五條”的各種風聲,讓持幣觀望二手房市場的消費者人心惶惶,從江西來寧波打拼的陳先生也按捺不住了。
3月份,經朋友推薦,陳先生夫妻倆來到江北某著名房產中間公司尋找房源。根據陳先生的要求,看房經理小何在洪塘附近找到了一家準備出售的二手房。
在小何的陪同下,陳先生去實地看過兩次房,當時對這間屋子很滿意。屋裏整潔溫馨,房主也很爽快,第二次去看房時,雙方就簽訂了買賣合同,陳先生把2萬元訂金交付給了房主,約定第二天就去辦理過戶。
可沒想到,第二天陳先生就反悔了。他說,房子確實不錯,但他一時衝動沒考慮周全,這個地段對自己和妻子上班不太方便,還是不要了。
2萬元訂金,陳先生認了,可小何的中介費卻沒了着落。陳先生認爲,他最終沒買房,而且訂金也給了房主,接下來的事跟他無關了。小何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陳先生支付2萬餘元中介費。
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協商由陳先生向小何支付1萬餘元的中介費。
沒買成房,爲何還要付中介費?法官說,中介公司陪同買房的中介服務合同,即居間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本案中,小何這個居間人的主要工作是給雙方提供締約機會或者撮合雙方交易。雙方合同已達成,陳先生就該向小何支付報酬,而不能以事後反悔對居間人再做要求。
本報通訊員孫喬本報記者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