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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遷過程當中,房屋徵收與補償成爲市民關注的焦點。近日,濟南市出臺《濟南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簡稱《辦法》)及其細則,對各類補償提出明確標準。《辦法》指出,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築面積小於46平方米的,按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進行房屋安置或按建築面積46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
時限
相關部門10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書
《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出臺後,《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縮短了徵收審批時限。原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辦法》提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就需要進行房屋徵收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向發改、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徵詢意見。發改、國土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在接到徵詢意見函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辦法》還規定了徵求意見的期限。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擬訂徵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後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補償方案包括: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範圍,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評估機構,房屋徵收補償的簽約期限,房屋徵收補償方式和計算方法,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獎勵和各類補助標準,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其他事項。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超過50%的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補償
貨幣補償標準下限提高到46平方米
《辦法》規定,徵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被徵收的住宅房屋,補償價值按照其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結合被徵收房屋建築結構、層次、朝向、新舊程度和裝飾裝修情況等因素評估確定。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一般不得少於被徵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
公攤面積的補償在《辦法》中有了明確規定:被徵收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的房屋,其公用分攤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公用分攤面積部分的價款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被徵收人超出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內建築面積及其相對應公用分攤面積的價款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計算,由被徵收人承擔。
原拆遷管理辦法規定,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即“使用面積34平方米”),拆遷人應當按照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對其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換算成建築面積43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辦法》則提出,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築面積小於46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築面積46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
此外,《辦法》規定,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獎勵
非住宅房屋按期搬遷最高可獎勵300萬元
《辦法》細則中,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作出明確規定,按期搬遷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也有具體的獎勵措施。
搬遷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總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
因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爲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徵收人需二次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上述標準支付二次搬遷費。過渡期限內每月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2元計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算;每月總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費。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營業、生產用房爲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爲每平方米150元。
徵收住宅房屋,每戶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合計不超過30000元。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不再發放搬遷獎勵費。
徵收非住宅房屋,每戶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5%計算,但獎勵額最少不低於3萬元、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提醒
違法建築明確不予補償
《辦法》規定,房屋徵收的範圍主要有6種情況:即國防和外交需要的;由政府組織實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的;由政府組織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的;由政府依照本市城鄉規劃組織實施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3日內,發佈凍結通告。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徵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屬物,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發佈凍結通告的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有下列行爲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房屋的析產和過戶;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出現役、服刑人員刑滿釋放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係,分列、變更公有房屋租賃戶名;新設立和變更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以及其他導致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