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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馬先生與居民何先生籤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判決無效後,何先生過了兩年纔將房屋騰退。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一審判決何先生給付馬先生房屋使用費8000元。
馬先生起訴稱,1999年,他與何先生籤合同,約定將自己在農村的一處宅院賣給何先生。此後他反悔,將何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何先生騰退房屋,返還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於2010年作出判決支持了馬先生的訴求。但何先生直至2012年10月才徹底騰退房屋。馬先生起訴要求何先生給付至2012年10月的房屋使用費8000元。
順義法院認爲,既然法院判決何先生騰退房屋,其就應該依法履行判決確定義務,其在履行期限過後繼續佔用馬先生的房屋及院落等,已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給付馬先生房屋使用費8000元。(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