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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獲取拆遷補償,村民王玉亮花100萬元向通州區臺湖鎮水南村原村委會主任郭鐵柱行賄。記者昨日上午獲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王玉亮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魚池棚房成房產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玉亮承租的通州區臺湖鎮水南村64畝魚池,在北京市輕軌項目搬遷範圍之內。2010年9月至12月間,王玉亮爲多獲取拆遷補償款,答應並給予時任通州區臺湖鎮水南村村民委員會主任的郭鐵柱100萬元。2011年9月23日,王玉亮被查獲歸案。
據悉,王玉亮最後簽訂的補償協議的價格跟預分方案並不同。當初拆遷時,王玉亮的魚池是乾涸的,他在魚池上面以及旁邊各蓋了一些棚房。評估時,評估公司還是將棚房也算作房屋,給了王玉亮適當的停業補償。
村主任討好處費
王玉亮認爲,他蓋的房子投入很大,補償款太少。爲此,負責拆遷的工作人員希望郭鐵柱從中進行協調。郭鐵柱當時答覆說,他與這些拆遷戶都是老鄰居老街坊,希望拆遷幹部給他們多算點兒錢,他去和拆遷戶談。之後,郭鐵柱跟王玉亮談妥了2300多萬元。此後,拆遷公司按這個標準向上彙報。由於該價格未超過預分方案的金額,故得以通過,王玉亮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籤了字。
王玉亮表示認罪,但稱自己沒有取得不正當利益。郭鐵柱則表示,他與王玉亮是朋友關係,王玉亮的拆遷款下來以後,他曾向他借款100萬元。
然而根據李某的證言稱,他與其他兩人從王玉亮手裏租了29畝多魚坑用於經營垂釣園。拆遷時,是王玉亮與拆遷辦談的價錢。談好價錢後,郭鐵柱向王玉亮索要300萬元,最後王給了郭100萬元。
受賄人另涉多案
法院認爲,王玉亮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鑑於王玉亮主動交代行賄行爲,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據瞭解,郭鐵柱涉嫌詐騙案正在審理中。根據指控,郭鐵柱爲他的傢俱廠和煤廠分別借用兩村民的營業執照,通過開具虛假經營地證明等,以個人名義與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通州區分中心、通州區臺湖鎮人民政府簽訂搬遷補償協議,詐騙搬遷補助費等1259萬餘元。同時,郭鐵柱還僞造其飯店與供電單位有高壓共用電合同等,詐騙搬遷補償款126萬元。
晨報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