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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合肥訊(趙新梅記者洪敬譜)爲了少繳電費,房客居然擅自改動電錶,直到被供電和公安部門發現才主動承認了事實,被“偷了電”並已買單的房東只有將房客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電費損失。
2009年6月25日,家住合肥的陳先生將其位於合肥市肥東路的一處房產租賃給外地來肥打工的李某使用。2009年9月底,雙方解除租賃合同。之後,房屋由劉某租賃,直至2010年5月2日解約。
2010年5月11日,供電部門在對租賃房屋登記抄表時發現陳先生家中電錶存在問題,經過檢查,發現電錶被人爲改動。李某承認於2009年8月份對其承租房屋的電錶進行了改動,認可了偷電的事實。陳先生爲此補繳電費4797.96元。
陳先生認爲自己補繳電費理應由造成偷電的李某和續租使用房屋的劉某承擔。爲此,陳先生於2011年向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李某向陳先生賠償電費損失950元。
李某在賠償其電費損失後,陳先生又於今年年初將續租使用房屋的劉某告上法庭,主張劉某應返還其電費3847.96元。
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近日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劉某當庭給付陳先生電費2000元,並且即時清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