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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工園區某居民問:最近我購買了位於城區某處的一套學區房,但在繳納相關稅收時,地稅部門認爲我購買的學區房價格過低,要求按照稅務部門覈定的計稅價格來繳納相關稅收,我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公告》(蘇地稅規[2012]3號)的規定,納稅人在進行存量房交易時,對稅務機關覈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覈定計稅價格相關文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送《涉稅事項申請單》,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於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重新覈定,作出爭議處理決定,下達《稅務事項決定書》。情況複雜無法按時辦結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對同一次交易的計稅價格爭議,納稅人只能夠申請一次爭議處理。納稅人對重新覈定的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