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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摸排出租屋旅館業“底細”
公安機關明確:出租屋嚴禁使用賓館、旅館、招待所等招牌
記者從省公安廳近日召開的全省流動人口和出租屋信息採集大會戰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獲悉,從7月20日起至年底,我省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流動人口、出租屋和旅館業信息採集大會戰,爲“平安海南”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據悉,此次三項信息採集大會戰,將以社區和網格爲單位,按照逐片登記、逐片過關、滾動排查、不留死角的原則,對居住在出租屋內的流動人口全面採集信息,確保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率達95%以上。所有賓館、旅店、酒店都要安裝旅館業信息管理系統。
公安機關還明確“旅業式出租屋”也在信息採集的範圍內,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旅館業形式經營,但未取得消防許可和“特種行業許可證”且對入住人員以時租、日租計算收費的“旅館”、“旅社”、“住宿”、“十元店”等出租屋,無論是業主租給“二房東”,還是“二房東”租給若干住客,其經營方式仍然與旅館業一樣,既符合出租屋的特徵,又符合旅館業特徵的各類中、小旅館。二是提供留宿過夜的桑拿、洗浴、按摩、會所、休閒園、農家樂、酒店式公寓等各類經營實體服務場所。
公安機關將重點排查出租屋內存在的製假售假、無證或非法經營、涉嫌黃賭毒、非法交易等違法行爲,重點排查各類消防安全隱患,着重提高隱患信息採集的質量。
公安機關還特別明確,屬於出租屋的嚴禁使用賓館、旅館、招待所、十元店等招牌,對外只能使用“出租”的招牌,如發現有出租屋懸掛有賓館、旅館、招待所、十元店等招牌的,一律沒收。對不按照公安機關規定的,經多次教育不改,仍繼續懸掛賓館、旅館、招待所、十元店等招牌的出租屋予以取締。(記者李關平特約記者宋洪濤通訊員田和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