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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一簽500年,豈料兩年沒到房屋就因違法建設被拆除,花了冤枉錢的租客將房東告上了法庭。7月18日,柳州市魚峯區法院經調解確認3份500年租賃合同無效,房東將相應租金返還給租客。
2011年11月,象州縣的周某等兄弟3人與柳州市藍氏兄妹分別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藍氏兄妹將位於柳州市雞窩洞的自建房屋分別租給周氏三兄弟,三兄弟分別一次性支付藍氏兄妹租金6.5萬元、3.98萬元、1.4萬元。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爲500年,周氏三兄弟有權對現有的房屋進行拆除、改建,所有權歸兄弟三人。在租賃期間內,遇徵地拆遷補償,拆遷補償費歸兄弟三人。
沒想到,租期500年的房子還不到兩年就被強拆了:今年6月18日、19日,魚峯區相關部門對雞窩洞違建房屋進行整體強制性拆除,周氏三兄弟所租的房屋也在其中。周氏三兄弟眼見租住的房屋不復存在,拆遷補償又打水漂,便分別將藍氏兄妹訴至魚峯區法院,要求確認500年租賃合同無效並返還租金。
承辦案件的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分歧較大,周氏兄弟認爲:藍氏兄妹出租的是違法建築物,該建築物被強制拆除後,造成他們重大的經濟損失,要求藍氏兄妹返還他們所支付的租金。藍氏兄妹則認爲:周氏兄弟已將原有的磚瓦房屋拆除了,自行在原有的土地上重建房屋,執法部門拆除的是周氏兄弟重新建造的房屋,不同意返還租金;如果要返還租金,就要對方賠償房屋的損失。
承辦案件的法官分析認爲,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該案涉及的標的物是違法建築,因合同內容違法,租賃合同應屬無效合同。根據規定,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歷經3天調解,7月18日,雙方當事人最終採納法官的建議,達成和解,藍氏兄妹扣除周氏兄弟兩年相應的租金後,將剩餘租金返還對方。(南國今報記者何書俊實習生易芳通訊員歐陽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