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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河南焦作億祥東郡小區開發商售樓時違規收取"配套費"8500元,業主得知後要求退費,開發商只同意退還1900元。按規定已經計入房屋銷售價格的配套費,開發商爲什麼還能另外收取?河南焦作億祥東郡小區的業主和開發商,已經爲配套費問題爭論了多日。河南焦作億祥東郡小區業主王先生(化名)介紹,他在2010年交付房款時,開發商多收取了近上萬元的配套費,並且只開具收據,不提供發票。王先生說,2010年買房時,他對相關政策不瞭解,所以糊里糊塗向開發商繳納了這筆配套費。
王先生:2010年初在河南焦作億祥東郡小區買的房子,房子面積是140平,單價是2700多一平方米,2010年1月1日我去看的房子,銷售人員說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正在辦理,那時我就先交了個定金。2010年4月中旬預售許可證下來,我交的首付。交首付的同時,他讓我交水電氣暖的配套費共計8500元,有開發商開據的財務收據,上面有交費日期,2011年接收房屋,當時我們並不知道國家禁止開發商違規收取配套費這個規定。
繳納配套費後,王先生才從業主論壇上得知,原來根據相關規定,配套費應該都已經包含在房價裏面了,那麼開發商應該將另外又收取的配套費全額退還給業主纔對?王先生說後來業主們在網上也找到了相關文件,早在2009年4月份,焦作市政府就出臺了《焦作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辦法中明確規定,嚴禁開發商另外收取配套費。
王先生:在2012年下半年,有焦作市其他小區起訴開發商違規收取配套費的相關新聞,我們收費收據裏面也有這個費用。有一些從事房地產行業還有法律行業的朋友就開始去找一些資料,發現其實焦作市市長當時在2009年4月1號的時候簽發過一個文件,在焦作市人大會議上獲得通過。是從2009年4月1號以後禁止開發商向業主收取配套費用,這個費用應該是開發商交給市政府,政府用於市政配套建設的。我們房子土地規劃證各方面的證件也是2010年以後才取得的,而政府規定的文件是2009年4月1號以後都不允許收這費用了。
王先生說,在這之後,業主們集體找過開發商多次,但是開發商一直找各種理由推脫,不願退款。直到今年5月20日,焦作市發改委、規劃局、住建局、國土資源局、房管中心聯合發佈《關於開展商品房銷售違規收取配套費專項治理工作的公告》,要求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進行自查自糾,6月13日前將違規收取的配套費主動退還業主。公告發布後,業主們等待多日也不見開發商退款,業主們忍無可忍,集體維權,這次開發商終於讓步了,但還是隻願退還8百多元。
王先生:焦作發改委要求開發商將違規收取的配套費在15個工作日內退還給業主,但是開發商在接到通知之後,他並仍說費用是合理收取的。小區業主無法忍受,組織起來找開發商、找市政府、找發改委,開發商纔開始說是有部分違規,但是隻退還899的費用,我們不接受這個結果。在6月13號業主自發要求市政府出面協調,要求發改委給我們解決這個問題。
業主們集體找相關部門維權後,得到答覆,按政策規定,開發商應退還1900元違規收取的配套費,業主們對這一答覆不滿,業主們認爲按相關規定已經計入房屋銷售價格的配套費,開發商又另外收取,應該全部退還纔對,爲什麼只是小部分違規?同爲配套費,爲何此配套費非彼配套費?
王先生:5月26號發改委下發了一個文件,文件內容是開發商違規收取我們小區的業主1900元左右,因爲我們小區有幾十棟樓,每棟樓的費用都不一樣,有時候違規收取1900的,有時候違規收取1920的,大家看到這個結果是不滿意的。爲什麼呢?因爲我們焦作同時間規劃和建設的小區至少有二十、三十家,這其中有十多家是按照發改委和市政府的要求全額退款或者扣除合理部分,退還以後也是退了80%以上的費用,只有包括我們小區在內的幾個少數小區要不就是一分不退,要不就只退10%、20%,很小的一部分費用。他們解釋土地規劃許可證雖然是在2010年以後辦的,但是在2009年4月1日之前,開發商與燃氣公司和熱力公司簽有協議,說是簽有協議就代表這個費用已經替我們墊付過了。但是就算它2009或2008年簽有協議,當時那個地方是一片廢墟的。
業主發來的相關材料中,在一份蓋有"焦作市億祥置業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中,有"配套費用憑證"、"費用收訖"的字樣,收據內容是"配套費用8500元,包括天燃氣、暖氣、水、電初裝費"。這些材料中,還有一份焦作市發改委下發的責令退還多收價款通知書,記者注意到,通知書中提到焦作市發改委對河南億祥置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樓盤價格的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結果是,大部分樓盤是在2010年3月10日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餘小部分樓盤分別是在2012年3月和6月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大部分樓盤的《供熱入網協議》簽定日期是2008年7月9日,《燃氣安裝合同書》是2009年1月17日簽定,小部分樓盤是在2012年5月15日簽定,然後通知提到根據《焦作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標準執行後,不再徵收燃氣、熱力配套性收費和焦作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地十六條,"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已經與燃氣、熱力公司簽訂安裝合同的;仍按合同以原標準繳納官網建設費的規定,所以檢查結果是,河南億祥置業有限公司應對151戶購房者多收4800元每戶,對603戶購房者多收1930每戶,對445戶購房者多收1900元每戶,合計多收配套費272萬8060元,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
業主們普遍說到,不理解爲什麼只對小部分購房者退還4800元配套費,如果只是因爲開發商和燃氣、熱力公司簽訂的安裝合同時間不同而造成結果不同,業主們說他們就更不能接受目前這個答覆,業主們認爲配套費應該就是政府相關部門向房地產建築單位收取的配套設施的費用,這個費用在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已經計入房價,就不該另外收取,更何況這個小區的大部分樓盤是在2010年3月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08年樓盤還沒開始建設,怎麼就已經與燃氣、熱力公司簽訂的安裝合同。記者接到業主的投訴後,聯繫到河南億祥置業有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河南億祥置業經理趙輝,記者自我介紹後,趙輝又將電話轉接給了另外一位負責人,這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負責人告訴記者,現在正在爲業主辦理退費,部分業主不滿是因爲沒有吃透政策。
負責人:提到這個問題2009年河南省出臺一個文件,然後2010年焦作市市政府又出臺一個細則,我們小區涉及的配套問題,焦作市發改委已經對我們小區的配套設施問題已經深入到調查,並且給我們出了一個整改通知書,現在我們就按照整改通知書進行退費。因爲這是政府下來的文件,如果是在2009年4月1號之前拿到了規劃許可證或者與熱力和燃氣公司簽訂了合同的話,這個費用就不再退了。我們有一部分樓是在2009年4月1號之前拿到了規劃許可證,也有一部分樓是在2009年4月1號之前與熱力和燃氣簽訂了合同,因爲市政府的文件是這兩個條件只要具備一個,這個費用就不用再退了,我們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之一的,我們就不再退,不符合的我們就全退。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時候,由於這個小區建設是分批進行的,比如這塊地300畝,可能今年就開發100畝,所以第一批建設在2007年開始的時候就把整個小區的熱力和燃氣就簽訂給這一家。
河南焦作億祥東郡小區開發商售樓時違規收取"配套費"8500元,業主得知後要求退費,開發商只同意退還1900元。按規定已經計入房屋銷售價格的配套費,開發商爲什麼還能另外收取?記者接到投訴後,也聯繫到河南焦作市發改委物價局副局長劉明國,劉明國告訴記者開發商只需退還1900元而不需全額退款的主要原因是這次退還配套費,並不是以業主購買房子的時間來界定,而主要是看房子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的時間,如果業主是在2009年4月1日之後購買的房子,但房子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在2009年4月1日前辦理的,或者在2009年4月1日前已與燃氣、熱力部門簽訂了安裝燃氣、熱力合同,就不在此次的退還範圍。河南焦作億祥東郡小區裏的大部分樓盤都符合了這兩個條件,所以只退還1900元。
還配套費,爲什麼不以業主購買房子的時間來界定,而要看房子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的時間?按相關規定已經計入房屋銷售價格的配套費,是不是就應該全額退還?退還配套費,是不是應該以業主購買房子的時間來界定?今天節目的嘉賓: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邵桐律師一起討論。
邵桐:我認爲這個問題首先涉及到法律的涉及利益的問題。相關的負責人給我們解釋了根據相關的實施細則,他跟2009年4月1號之前已經辦理了規劃許可證或者已經與燃氣熱力部門簽訂安裝燃氣熱力合同的。那麼按照標準繳納費,這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地方政府專發的政策規定的。因此我認爲只要房地產開發商已經在2009年4月1號之前已經取得了規劃許可證或者已經簽訂了相關合同的,那麼應當依據相應的時間點來確定他們收取相應的配套費是不是符合規定的。
包華:針對於配套費退還時間點上來說,如果單獨探討業主跟開發商之間的關係,我認爲不是很恰當,首先應該探討政府和開發商之間是怎麼交納和收取的,也就是說這筆錢在過去的操作上來說相當於代收代繳的關係,政府向開發商收,開發商向業主收。現在政府向開發商收是按照2009年4月1號這個節點劃的,同時給了附加條件,如果這個時間點之前已經取得銷售許可證或者已經簽了合同的按照原來的合同走。4月1號以後按照新規則走,這是開發商和政府之間達成交易的內容。
根據這個內容再來說我們再來細分,我們開發商跟業主之間的關係應該如何去確定,所以實際上問題不是出在業主和開發商身上,而是出在開發商和政府身上,這是第一個方面的問題。第二個方面的問題,我們政府目前收取開發商配套費的方法就是按照4月1號的節點來確認的,這是他們政府頒發的文件中所名列的,唯一有一個其他的問題就在於一個開發建設單位可能開發一個項目的過程中存在一個期限比較長的情況,有可能要分期開發,這是非常常見的。在分多期的情況下,開發商有可能跟市政配套企業是一次性簽署的配套合同,只不過分期的進行的分期的進行付費。這種情況並不少見,政府也把這種情況列入了到了4月1號以前的管理範圍,這都是政府去明確的內容,如果是基於這樣一個內容來講,那麼開發商現在以4月1號作爲節點來確認退還配套費的範圍是合理的。但是這個合理性是基於政府的規則是合理的,如果政府的規則不合理,開發商這樣的做法就會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