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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並收取10萬元定金後,將房屋抵押。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開發商違約,雙倍返還定金共計20萬元,並支付定金的利息。
2012年6月12日,郭某與北京京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認購書,約定由郭某認購對方建設的一套房屋,並就建築面積、單價、總金額及付款方式等進行了約定。當天,郭某支付10萬元定金。房地產公司隨後將涉案房屋進行了抵押。
郭某起訴稱,他得知房屋被抵押後,認爲購房有風險,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他認爲,房地產公司私自辦理抵押登記並隱瞞相關事實,強行要求他用自身房屋爲開發商的商業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屬於影響合同簽訂的重要原因,起訴要求解除認購書,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並賠償10萬元定金的利息。
開發商辯稱,郭某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其自身的原因,公司辦理了房屋抵押也不影響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影響網籤,不影響郭某辦理貸款。公司可以退還定金,但不同意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僅判決解除雙方認購書,開發商返還郭某10萬元定金。郭某不服,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認爲,房屋的抵押設定情況屬於房屋權屬變更的重大事項,給郭某購買房屋增加了不合理的負擔。郭某在二審中提出,如房地產公司解除抵押,則同意繼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房地產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解除抵押,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簽訂,房地產公司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郭某要求返還雙倍定金的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基於上述責任認定,郭某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10萬元定金的利息的主張,亦予以支持。法院終審改判郭某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