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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後,又將房屋抵押他人,結果被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支付10萬元定金的利息。
2012年6月12日,郭某向房地產公司支付10萬元定金,認購一套房屋。房地產公司後於同年7月16日、8月7日、9月20日三次將涉案房屋抵押。郭某後訴至法院,稱因考慮到購房有風險,當時並未與房地產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但房地產公司私自辦理抵押登記,屬於影響合同簽訂的重要原因,故請求判令解除該認購書,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並賠償10萬元定金的利息。
被告開發商稱,郭某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其自身的原因,公司辦理了房屋抵押也不影響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影響網籤,也不影響郭某貸款。公司可以退還定金,但不同意郭某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後,郭某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審理認爲,房屋的抵押設定情況屬於房屋權屬變更的重大事項。郭某在二審中提出如房地產公司解除抵押,則同意繼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房地產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解除抵押,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簽訂,房地產公司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故郭某要求返還雙倍定金的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