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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儋州市蘭洋鎮番打村邊上,有一塊麪積多達一萬餘畝的林地,2008年,因爲看好這裏的資源,山東商人趙勇文和土地承包者簽訂了聯合開發合同,併成立了海南茂林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林公司”),準備在這裏建立海南全省最大的無公害農產品及高新經濟林木種植基地,但在投下數百萬巨資之後,這塊土地卻因爲承包權糾紛陷入了一場又一場訴訟而無法開發。
在好不容易通過訴訟確認了承包合同效力後,儋州市農業委員會的一紙關於收回這塊土地經營權證的函件卻再次讓趙勇文陷入絕望,同時也讓這萬畝土地不得不繼續荒蕪。趙勇文認爲儋州農委此舉是亂作爲,但儋州農委認爲自己是在履行職責,而且所發的也是內部函件,與趙無關。
萬畝林地無法開發撂荒多年
據趙勇文介紹,2007年年初,他在對海南農業開發種植狀況進行實地調查後,決定利用儋州優越的地理環境在此建立海南全省最大的無公害農產品及高新經濟林木種植基地,經過多番洽談,茂林公司徵得蘭洋鎮番打村苗一、苗二經濟社村民代表的同意,與土地承包人陳秀清、陳東、陳琦等人簽訂了合作開發協議,由茂林公司投入資金開發陳秀清、陳東、陳琦等人承包的一萬多畝土地。
之後,趙勇文籌集了開發資金,購買了施工機械,準備在這裏大幹一場。
但2008年3月,茂林公司在進入合作承包土地上進心施工作業時,卻遭到了儋州市林業局和苗一、苗二經濟社部分村民的無理阻撓,致使茂林公司對這片土地的開發陷入停頓,設備無法進場施工,培育的苗木不能得到及時栽培管理,造成了重大損失。
他說,當時儋州林業局口頭通知他說,由於其他土地開發商違紀開發,造成部分林木被違規砍伐,有媒體進行曝光,因此所有開發商均須停工。但這一問題解決後,茂林公司多次申請施工,但儋州林業局以歷史遺留問題沒有解決爲由不同意茂林公司施工。
此外,苗一、苗二經濟社在陳秀清、陳東、陳琦等人已經合法取得儋州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儋州市農地承包權(蘭洋)第1220004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下,違法將已經發包給前述當事人的土地再次對外發包,並阻撓合法土地承包人在承包土地上進行種植開發。
由此,茂林公司身不由己地捲入了一場又一場關於陳秀清、陳東、陳琦等人是否擁有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訴訟,而土地開發也隨之陷入長時間的停頓。
投資商直斥儋州農委亂作爲
2010年8月,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陳秀清、陳東、陳琦等人和苗一、苗二經濟社及茂林公司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爲“苗一經濟合作社苗二經濟合作社作爲發包方,應尊重、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嚴格按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儋州市農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儋農裁【2009】第1號)履行,加強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聯繫與協調,在履行中如有爭議,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判決對陳秀清、陳東、陳琦等人的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予以維護。
之後,陳秀清、陳東、陳琦等人和茂林公司多次向儋州市農委、蘭洋鎮政府及番打村委會遞交申請,請求這些部門批准同意開發【儋州市農地承包權(蘭洋)第1220004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述的萬畝土地,並協助辦理林木砍伐證和清山手續及其他開發手續,以便儘快對土地進行開發。但前述部門無一就此作出答覆。
讓人意外的是,趙勇文在2012年12月發現,儋州市農委在同年11月19日向蘭洋鎮政府發出一份《關於組織回收1220004號經營權證的函》,稱蘭洋鎮番打村委會苗一、苗二經濟社向該委遞交申請,“提出撤銷儋州市農地承包權(蘭洋)第1220004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委研究認爲,已經生效的《儋州市農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儋農裁【2009】第1號)及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民事判決書》等“文書內容已經證明儋州市農地承包權(蘭洋)第1220004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土地承包經營權與記載的承包經營權人依法應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相符”,依法應收回並予以更換。
“儋州市農委這樣的做法不僅不尊重法院判決,而且也嚴重侵犯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利益,是典型的亂作爲。”趙勇文說,
儋州農委迴應稱已盡力
趙勇文認爲,這些年,作爲發包方苗一經濟合作社苗二經濟合作社根本不履行法院判決,在未經過合法手續收回土地之前,又把土地違法發包給海南宇潤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這種行爲已經嚴重違背了法院判決,故意製造矛盾和糾紛;儋州市農委作爲農業主管部門,非但不加以制止,維護合法承包經營者及投資者正當權益,反而通過行政行爲縱容其違法行爲,是典型的行政亂作爲。日前,記者就陳秀清、陳東、陳琦等人和苗一、苗二經濟社及茂林公司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爲何久拖未決,導致上萬畝土地撂荒多年的問題採訪了儋州市農委有關負責人。
儋州市農委農村經濟管理科負責人說,雖然【儋州市農地承包權(蘭洋)第1220004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土地面積多達1.05萬畝,但可供開發的也就是四五千畝的樣子,其在2010年曾就陳秀清、陳東、陳琦等人和苗一、苗二經濟社及茂林公司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作出過處理意見,但對於茂林公司爲何多年無法開發的原因並不清楚。
這位負責人說,這些年他們爲了處理這起承包經營權糾紛問題做了很多工作,“已經盡力了”。由於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審批權在基層政府,這事情只能要求蘭洋鎮政府進行組織協調。該委發給蘭洋鎮政府的函件屬於內部工作函件,和茂林公司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