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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特種設備安全法。進一步突出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本法確立了企業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和社會發揮監督作用三位一體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新模式。要通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督促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負責人樹立安全意識,切實承擔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6月30日中國廣播網)
隨着現代生活水平的提高,電梯日益成爲社會的重要構成。2012年底,全國電梯數量由2002年的35萬臺激增至2012年的245萬臺。目前,我國電梯的生產、安裝和保有量均居全球第一。由於當下的電梯安全監管法律還不夠健全規範,安全主體不夠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物業公司、生產商、電梯維修公司,對於維修責任的承擔,積極性一直不高,出了問題,相互推諉。當維修成本較高的情況下,就更願意推卸安全責任,而搞一些所謂的“低成本維修”、“擦邊球維修”,約請不具備維修資質的公司維修,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隱患,電梯非正常停運、“困人”甚至“吞人”情況時有發生。
據報道,導致電梯安全隱患的因素中,製造質量佔16%,安裝佔24%,而保養和使用問題高達60%。去年,全國發生電梯事故36起,死亡28人。而這種安全事故一出現,往往就是重大的人員傷亡,給個人生命安全、公共傷害、社會公共秩序,帶來巨大創傷。
面對這種安全漏洞,特種設備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安全主體責任。正如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副司長許新建所言:“比如小區,就明確了使用者就是物業公司,它是負首責。原來出了一些事故都推來推去,這次法律裏面明確了,所有的維修、保養、出現事故的救援首先是要找他”。打上了這個“首責制”補丁,責任主體就不得不將電梯安全的敬畏感、憂患意識,提升到重要位置,就不得不按照規範、認真、安全的標準,來管理和維護電梯等,出了問題,也無法再推諉。電梯安全效應就能得到積極提升。
對於公共安全而言,法律纔是最好的保護繩。特種設備安全法的通過,正有這種“法律補漏”功效,值得期待。
河南耿銀平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