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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問題重大且分歧較多,兩度延遲且審議了近兩年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獲人大表決通過。記者昨日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獲悉,針對外界對城管綜合執法的非議,今後對重大或爭議大的案件,將設立“綜合執法公衆評議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進行評議,並將結論作爲處罰決定的重要參考。
市民也可加入評議團
在多起受關注的城管事件中,“臨時工”出鏡率頗高,內地一些城市甚至近期都開始清理這類“臨時執法人員”。而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爲,由於編制的限制,城管執法力量的不足部分基本通過外聘輔助執法人員來解決,現實中急需解決的是如何規範,而不是清理。此外,使用輔助執法人員是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也是國內各兄弟城市的普遍做法。
“綜合執法部門可根據需要,聘請輔助執法人員協助開展執法。條例規定,他們可以承擔執法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對違法行爲進行勸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罰權。”市人大法委稱,此類人員的管理辦法將由市綜合執法部門另行制定。
此外,針對社會上對城管執法的非議,深圳將加強城管執法的監督,強化公開、公正執法。條例規定要“建立綜合執法公衆評議制度”,即對重大、複雜、社會影響大或者爭議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等組成公衆評議團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結論應當作爲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參考。
“城管警察”未獲立法支持
執法手段缺失一直是困擾綜合執法的一大難題。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沒有專設城管執法隊伍,凡涉及對違法自然人的執法,一般由警察執法。目前,國內有40多個城市確立警察配合城管執法,其中長沙、鄭州、南京等成立了城市管理警察支隊,濟南專門成立了城市管理警察分局。
在執法實踐中,公安部門是否參與、配合到何種程度,主要依靠區級主管部門和各街道的協調,缺乏制度規範,配合的情況也參差不齊,“城管、公安的聯動一般僅限於重大行動時協調警力予以配合或者暴力抗法事件後疏散圍觀羣衆,存在嚴重滯後性。”
爲此,條例草案此前規定了公安部門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專門負責協助和配合城管執法。不過,有人大常委提出,這一規定可能涉及到增加機構和編制問題。條例最終規定,“公安部門應當指定有關機構,協助和配合開展執法”,這也意味着“城管警察”模式在立法中未能得到支持。(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