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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長沙召開集體土地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調整聽證會,就全市集體土地徵地補償的個人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青苗補償等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的調整內容進行聽證。
《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103號令)實行以來,採取包乾補償、貨幣補貼、保障住房安置、納入社保、就業培訓等補償安置模式,有力維護了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遏制了搶搭、搶建和搶裝修的不良行爲,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103號令實施已有5年,受物價指數逐年上漲等因素的影響,亟需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此次聽證的集體土地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包括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費、青苗補償費、住宅房屋補償費、企業房屋補償費、集體設施補償費等項目。調整幅度擬定爲:個人房屋補償部分提高20%左右,青苗補償部分提高30%左右,遷墳費提高100%;集體補償部分提高30%左右。
聽證會現場,14名聽證代表就調整標準闡述了各自意見,20位農民代表和20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會議。長沙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人表示,將對聽證代表的意見進行綜合整理和認真研究,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集體土地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作出科學合理的調整。(記者陳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