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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天喜地租到便宜房子,卻不慎落入騙子陷阱,不僅房租被騙,房子沒得住,還輸了訴訟官司,財物兩空,可謂得不償失。
咦!
房客竟是陌生人
不久前,家住槐蔭區的王芳將名下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對外出租。她在小區門口貼了房屋租賃廣告,沒過幾天,就有一名叫張勇的男子聯繫她。看過房子後,兩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三個月,月租1600元。張勇告訴王芳自己手頭有點緊,先交一個月的租金,餘下的等租期到了一併補齊,王芳同意了。
三個月后王芳去收房租,發現入住的竟然是一名從來沒見過的女人,並不見張勇的蹤跡。女子問明王芳來意後吃了一驚,表示早已將一年的房租交給她的丈夫張勇了。王芳聽到這話更是吃驚,自己還沒結婚呢,何來丈夫一說。兩人攀談了半天,才搞明白事情的來龍去脈。
呀!
一不留神遭遇詐騙
原來,張勇租房之後沒有入住,而是到地攤上製造了一張假房產證,重新在小區貼了房屋租賃廣告,月租1000元,被急着在附近租房的劉敏看到。看過房子後,劉敏不禁對這棟物美價廉的出租房怦然心動。她查看了房產證,發現房產所有人署名是王芳。張勇解釋說王芳是他妻子,並提供了僞造的結婚證。劉敏信以爲真,經不住張勇在一旁天花亂墜的忽悠,當場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將一年的租金如數交給張勇。直到真正房主出現,劉敏才意識到被騙,趕緊報了案。
王芳要求劉敏儘快從房子裏搬走,並補交三個月的房租。劉敏一聽就不樂意了,說自己是正常租房,遭遇詐騙已經夠“冤大頭”了,死活不給騰房。兩人談不攏,打了小半年的“口水官司”,王芳將劉敏起訴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唉!
未盡注意義務被判騰房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楊春江告訴記者:“原被告雙方同是詐騙案的受害人,因爲嫌疑人張勇未落網,兩人的損失得不到賠償,很容易情緒激動。這個時候,釐清原被告雙方在本案中所承擔的責任就顯得尤爲重要。”經過公開開庭審理,他首先肯定了王芳要求劉敏騰房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被告劉敏與張勇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實際上是非法處分了原告王芳的合法財產,該協議是無效的。”
楊春江仔細查看了被告劉敏提供的房產證複印件,他發現房產證存在明顯虛假之處:該房屋實際坐落於濟南市槐蔭區,房屋所有權證號卻爲“濟房權證市字”,該房屋房產證的編號位數亦與真實的房產證編號位數不符。特別是該房產證雖爲虛假的,但已經載明所有人爲“王芳”。即使依該虛假的房產證,被告劉敏也應當知道“張勇”並非房屋的所有權人,卻沒有向原告王芳進行覈實,被告劉敏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近日,槐蔭區人民法院一審做出判決,被告劉敏依法向原告王芳騰出房屋,補交三個月租金。
覈實房主信息很有必要
楊春江告訴記者,像這種利用租房名義實施詐騙的案例在審判實踐中不少見。租房人交易時如能小心謹慎,損失完全可以避免。具體到本案,有三點值得注意的地方:
首先,如有租房需求應該儘量到正規的房產中介機構辦理。路邊小廣告雖然可以省去中介費,但是風險係數相對增加,省小錢失大錢,得不償失。
其次,別因貪圖便宜而草率租房。天下沒有掉餡餅的美事,遇到特別低廉的房屋更應該留個心眼兒。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無論代理人跟房屋所有人是什麼關係,都不能只聽憑代理人一面之詞,一定要找到房主覈實信息,即使不能親自見到房主,也應通過電話聯繫,不讓騙子有機可乘。(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