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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紀匯幫拆遷有限公司爲了承攬拆遷工程,由實際負責人隋某向大興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學元行賄79萬元。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公司罰金79萬元,判處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此前,李學元因受賄990餘萬元,已被市二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3年6次行賄79萬元
現年39歲的隋某是吉林省人,曾任北京世紀匯幫拆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所在地在大興區。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1年間,隋某作爲被告單位北京世紀匯幫拆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爲使時任大興區建設委員會主任、大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大興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李學元利用職務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幫助該公司承攬大興區拆遷工程,使用公司資金,先後6次共計給予李學元人民幣79萬元。
2012年4月10日,隋某主動向檢察機關投案,並於當日被取保候審。開庭時,隋某和被告單位都未辯解,均請求從輕處罰。
獲多方關照保證中標
隋某曾對辦案機關稱,李學元自2009年起先後幫北京世紀匯幫拆遷有限公司承攬過5個拆遷項目,其中有三個項目的甲方是瀛海鎮政府,另兩個項目的甲方是北京一家投資公司。
當時的大興區瀛海鎮黨委書記在證言中稱,李學元向其打過招呼,讓其把瀛海西區鎮區改造項目的拆遷工程交給隋某幹一部分。後其讓相關人員在招投標過程中關照一下隋某的公司,保證該公司中標。
開發相關地塊的公司人員稱,本來他們是想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公司,但在招投標工作開始前,在瀛海鎮政府組織召開項目協調會,研究制定拆遷方案時,隋某就已經提前參加了這次會議,隨後世紀匯幫拆遷公司在項目上中標。
被告單位已繳納罰金
隋某說,79萬元他分6次送,後兩次送得相對多,均是2011年,一次40萬,一次20萬。因爲他知道首都第二機場就要開工,拆遷的活比較多,所以想多給李學元一些錢,讓他在首都第二機場項目上多給些關照。
市二中院認爲,隋某作爲北京世紀匯幫拆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爲使該單位承攬大興區拆遷工程,支取該單位的資金給予李學元,其行爲及被告單位的行爲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對隋某判處刑罰。
隋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個人及被告單位的全部犯罪事實,對他及被告單位均應認定爲自首,均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處被告單位罰金79萬元,判處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據悉,被告單位已經繳納了全部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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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學元受賄990萬獲無期
大興區人大常務委員會原副主任李學元是北京人,現年52歲,研究生文化。2011年,審計署在審計中發現李學元涉嫌利用職權爲企業承攬拆遷業務等提供便利,將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監察部查處。李學元於2011年12月26日被羈押。
法院審理查明,李學元於2000年至2011年間,利用擔任大興區龐各莊鎮黨委書記、大興區建設委員會主任、大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爲17家單位或個人提供幫助,先後共計收受17家單位或個人給予的人民幣923萬元、美元3.5萬元、歐元1.3萬元、英鎊4000元及一枚價值人民幣26萬餘元的鑽戒,以上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90萬餘元。
李學元受審時稱,其案發後配合辦案機關調查,交代了指控的全部罪行,請求從輕處罰,並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法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