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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姐
評彈
商品房網簽,現在成為不少購房者可望而不可即的夢想,因為受限售限簽雙限制約,付全款也不能網簽,只能簽下『不平等條約』,延遲網簽只能用自己的名義來申請,與開發商一點關系也沒有。在樓價上漲的『威脅』之下,一切都是浮雲,購房者唯有『忍辱』簽下。認購書因諸多霸王條款而一向為人詬病,不過,即使是簽下網簽合同,消費陷阱也一樣存在。最近一個有關建設四馬路鋪位的官司正是說明了這一點。
廣州市民丘女士於2011年5月10日,與廣州市建陽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入該公司位於建設四馬路23-1號的首層商鋪。商鋪面積約為66平方米,總價400萬元。但丘女士在2011年7月付完商鋪全款後,房地產公司卻未交鋪或履行產權轉移手續。據廣州市建陽房地產公司解釋,在跟丘女士簽訂合同前,他們就跟另一家投資公司簽訂協議,轉讓包括23-1號的首層商鋪在內的多處商鋪,並約定任何第三方支付給該房產公司的購房款,都屬於投資公司支付總購房款的一部分,丘女士的400萬元也在其列。其後,投資公司與房產公司發生糾紛,引發連場官司。記者感興趣的是,在丘女士與建陽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那個隱形投資公司到底充當什麼角色?它在丘女士與建陽房地產公司之間橫加一杠,這算不算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說明的『未盡之事』?投資公司以協議形式炒鋪,房管局應如何杜絕有關行為的發生?
至於『千瘡百孔』的認購書,更是無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認購書上,開發商可以隨意約定簽約時間,以認購書形式收取一次性樓款,因為他們想著沒有一個購房者會『反水』,就算是『反水』,也可以用購房者自願簽署來逃脫指責。這些貌似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的經濟民事行為,其實隱藏多個消費陷阱,房管局是否應該出臺認購書標准樣本,以規范這個灰色空間? (李鳳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