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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樓盤)市公佈了2013公積金年度月繳存額上限,從7月份起,北京市的單位和個人月繳存上限各爲1880元,總數不超過3760元。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原則上不允許突破繳存額上限”。筆者認爲,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應一錘定音,不允許就是“不允許”,不該軟化成所謂“原則上”。
今年以來,媒體先後曝光了蘭州(樓盤)石化公司爲員工每年繳納12萬元住房公積金、吉林菸草公司爲高管月繳1.8萬元“天價公積金”等新聞,表明我國不同行業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存在懸殊差距。這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政策要求總是“原則上”所致,給部分單位留下了鑽空子的機會。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着羣衆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公平正義。如果放任少數單位爲所欲爲,打着住房公積金的旗號獲取不當利益,這項利民政策極易“跑偏”並擴大收入差距。政策制定不能讓“原則上”爲“原則外”預留生存空間。只有剔除“原則上”這類措辭,才便於操作,便於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同時更便於相關部門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