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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樓盤賣得火,原因之一是屬於學區房,也就是與一些名校有協議,將在樓盤附近蓋分校。近日北大附中將河北香河的一家開發商告上了法庭,因爲發現開放商沒得到北大附中的授權,卻大肆宣傳自己的樓盤裏有北大附中的分校。
富泰房地產公司是河北香河地區一樓盤的開發商。富泰公司在售樓處經營場所和散發的大量宣傳資料中宣稱,北京大學附屬中學將入駐該樓盤開辦“北大附中爲明京東實驗學校”,並使用北大附中已經註冊的商標進行宣傳。北大附中認爲學校並沒有進行上述授權,富泰公司及其管理方萬方公司涉嫌侵犯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和虛假宣傳
原代:北大附中要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並在相關報紙上刊登聲明,爲原告消除影響。
而富泰公司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被代:1、原告與第三人曾就合作辦學簽訂協議書,約定第三人可以其名義舉辦北大附中分校及使用含有北大附中字樣及標識。2、據原告與第三人約定,第三人先後舉辦北大附中武漢試驗學校等7所學校,第三人嚴格按照約定向原告約定支付協議款。現原告法定代表人曾經在一所分校擔任校長。這一行爲得到原告確認。3、二被告爲第三人開辦京東爲明試驗學校建設校舍,二被告有權在項目銷售期間使用北大附中字樣及標識。綜上,二被告使用北大附中字樣標識是有權利來源的,不存在侵犯商標權的行爲。關於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北大附中京東爲明試驗學校是二被告在第三人授權許可下開辦的,二被告在項目銷售期間,使用北大附中進行宣傳,是得到第三人確認和認可,不存在虛假宣傳。二被告只是爲京東爲明試驗學校建設校舍,不參與投資。與原告不構成法律上的競爭關係。原告關於二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具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也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而且他們的答辯揭示出,很多北大附中某分校,都是“教育開發”的產物。
第三人:我方與原告簽署合作協議的時間是2000年,原告取得北大附中商標權的時間是2006年,雙方簽約時,原告未取得相關商標權;原告與我方合作協議約定,第三人有使用相關名稱、標識及“北大附中**學校”的權利,這一權利是實現雙方合作的必備條件,也是我方和原告合作辦學的慣常模式;通過我方與原告合作歷史來看,雙方的合作行爲均得到原告的許可和確認,原告也接受了辦學回報款;我方和原告的合作歷史說明,雙方的合作給原告帶來了巨大收益,提高了原告的知名度,並未給原告帶來任何負面的影響及經濟損失。原告的訴求本身無依據。原告提交的公證書絕大部分使用的是北大附中爲明京東試驗學校,而非北大附中文字。我方與二被告的行爲不構成侵權,也未給其造成損失,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