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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村務監督辦法(試行)》發佈,對農村村務監督委員會的14項權責予以明確。今後,除了農村村級事務、村務公開監督等外,村工程建設項目也須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
此次下發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村務監督的範圍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的14項職責。除了監督村裏財務、接受居民意見等外,辦法規定,村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合同簽訂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來負責監督。
爲保障村務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辦法明確,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做到標牌和印章齊全。同時,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還應享有誤工補貼或報酬,具體標準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記者陳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