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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東莞市住建局發佈了東莞市建築施工企業用工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東莞市建築施工企業的用工管理將納入信用評價體系,若出現施工企業拖欠建築工人工資等違規用工的行爲,將對有關企業進行扣分。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爲由拖欠工資
據記者瞭解,《規定》針對東莞市建築施工企業的分包管理制度、企業用工管理制度、工人工資支付制度及工資公示制度等進行了規範。
根據《規定》,工人在進場後3日內,總承包單位必須覈實勞務分包單位與每名工人依法簽訂《建築工人勞動合同》,並由總承包單位作爲《建築工人勞動合同》簽訂的見證單位,《建築工人勞動合同》經工人本人簽字後方可生效;《建築工人勞動合同》一式三份,施工總承包單位、勞務單位、工人各持一份。
而在備受關注的建築工人工資支付方面,《規定》明確了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的建築工人工資支付負總責,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爲由拖欠工人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監督勞務費專款專用,工人工資必須直接發給其本人,禁止勞務分包單位將工人工資交由項目負責人或班組長代發,確保工人工資支付到位。
此外,在工資公示方面,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將有關規章制度和每月工人工資表張貼在工地辦公場所和施工現場顯要位置。
建築企業用工管理納入信用評價體系
這份《規定》除了對建築企業用工行爲進行規範外,還對違反規範的行爲實行信用扣分。記者發現,在24條規定中,有接近一半與扣分有關。
例如第1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必須保證勞務費專款專用,確保建築工人工資按《建築工人勞動合同》約定支付,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若違反《建築工人勞動合同》約定發生拖欠工資行爲的,每次扣10分處理。若發生拖欠工資行爲未能及時妥善處理引發羣體性事件的,扣30分處理。
對此,市住建局辦公室負責人楊遠輝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規定》的發佈,標誌着自2008年10月實行《東莞市建設工程企業記分辦法(試行)》以來,東莞市建築企業用工管理被正式納入信用評價體系。
“這樣可以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企業用工管理,預防和減少建築勞資糾紛發生,切實保障建築工人和建築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楊遠輝說。
據瞭解,市住建局會根據建築企業的信用分值情況進行差異化管理,信用分值越低的建築企業受到的監管也會越嚴格。(記者龔名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