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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0年1月1日起,廣州就停止了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但一些房改工作至今仍未結束。近日廣州市住保辦表示,如果違反政策規定購買了兩套房改房,將視情況採取“要求退出其中一套住房”、“補辦換購或補購第二套住房”等措施。
根據規定,違反房改政策規定先後購買兩套公有住房的,若第一次購買的住房已達本人1999年12月31日時的職務面積標準下限,必須退出其中一套住房,單位將原房改購房款退回退房人員,款項可從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若第一次購買的住房未達本人1999年12月31日時的職務面積標準下限,並且符合廣州市1999年換購、補購公有住房政策規定的,允許按照1999年出售成本價評估標準補辦換購或補購第二套住房手續,超標面積部分按接受處理時的市場評估價計價。
市住保辦還表示,辦理按成本價補交已購公有住房價款、購買已購公有住房共有分攤建築面積,仍執行廣州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