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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孫蔚文/攝
好好建房、善待業主,應該是開發商的本分,只有這樣纔能獲得業主的認可並在市場中生存。對於這一簡單的道理,北京市朝陽區天潤福熙大道的開發商北京春光置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卻不這樣認為。自2012年1月16日收房以來,天潤福熙大道一期600多戶業主就與開發商糾紛不斷。
先繳費纔讓驗房
據業主代表劉先生介紹,2012年1月16日,開發商通知業主收房,到了現場卻被告知,只有繳了契稅、公共維修基金、一年物業費等各種費用後纔能進入房間驗收。
更可氣的是,按照北京市的規定,住宅契稅征收標准為1%-3%,個人購買首套普通住宅契稅應為總房款的1.5%,但是,開發商不分情況,一律要求業主全額繳納房款3%的契稅。隨後,業主們與開發商進行了交涉,在業主簽下首次置業承諾書後,開發商纔同意按照北京市相關政策收取契稅。
北京春光置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總監王淇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開發商其實是替政府相關部門代收契稅,我們沒法甄別業主的購房情況,只能按上限標准征收。而且不管我們收了多少,最終都以契稅發票為准,多退少補。』
物業公司無資質
業主李女士告訴記者,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開發商依法選聘的物業公司為北京均豪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均豪),但其收房交物業費時纔發現,小區的物業公司變成了北京均豪同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均豪同泰),而且這家公司沒有相關資質。後來,有業主了解到,均豪同泰是由春光置地和均豪共同出資組建的。
『物業公司人手不夠、資金不足,服務質量根本無法保障。』李女士表示,『很多業主家的玻璃破損、門鎖故障、對講機故障等問題都無法得到及時解決,僅更換門禁對講機就要等幾個月。』
還有的業主反映小區安保工作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如小區門禁形同虛設,陌生人可以隨便進出小區。由於保安人數不足,不但做不到24小時巡邏,而且小區圍牆沒有照明燈、路燈,讓業主沒有安全感。
就業主反映的相關問題,王淇表示:『該項目前期委托的物業公司是均豪,我公司已在2011年12月將入住樓座移交給均豪進行管理,但是,均豪在物業服務過程中始終達不到服務標准。為了更好地提昇物業服務品質,我公司與均豪共同成立了均豪同泰,由其對小區進行管理。近期,我公司發現均豪同泰目前尚無資質,已經通知均豪按要求進行整改。』
面對業主對物業公司的不滿,王淇明確表示:『天潤福熙大道作為北苑地區最高檔的樓盤,非常重視後期的物業服務工作,因為物業服務質量是樓盤品質的重要體現。如果業主對均豪同泰的服務不滿意,我們可以讓其退出,由均豪接手管理。同時,我們已經給均豪發出公函,要求其嚴格按照物業服務標准為業主提供優質服務,如果在一定期限內,比如幾個月,均豪的服務仍不能令業主滿意,那麼業主可以罷免物業公司,另行選聘。』『其實,我們自入住後一直都在補貼物業公司,還與其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資助服務協議》,專門拿出26萬元,要求物業公司招聘足夠的保安、保潔、維修人員,我們的初衷是為了給業主提供真正高端的居住感受。有業主反映門禁對講機維修不及時,這是因為其產品要送回到韓國進行修理,大概需要3個月的時間,希望業主能體諒。』王淇說,『我們對業主反映的問題十分重視,也很有誠意,願意與業主進行溝通,共同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
地下車位延期交付
記者看到,在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車位購買合同中明確約定,地下車位的交付時間為2012年10月15日,且在交付時應向業主發出《車位交付通知》。如延期交付,則須按每天萬分之三的比例向購買車位的業主支付賠償金。但是,業主蘇先生告訴記者,直到2013年1月3日,業主纔被告知地下車庫將於2013年1月15日正式啟用。眾多業主提出賠償車位延期交付違約金,但是被開發商拒絕了。
對此,王淇解釋稱:『我們項目的地下停車場已於2011年12月29日取得竣工備案表,而且自2012年1月16日入住那天起,業主就免費使用地下車位,並一直使用至今。我們通知業主從今年1月15日開始地下車位要收費,這並不意味著我們直到1月15日纔將地下車位交付,因此不存在違約問題。』
業主蘇先生對記者表示:『業主之前使用地下停車場實屬無奈之舉,因為根本沒地方停車。此前地下停車場骯髒不堪、塵土飛揚,車胎屢屢被紮,監控器也沒有啟用,去年下了一場大雨,車庫全被泡了,這怎麼能算已經交付了呢?』
王淇告訴記者:『受去年7·21北京大雨的影響,整個停車場被泡,我們積極進行抽水、排水工作,纔讓停在地下車庫業主的車沒有受到損失。隨後我們還對地下車庫進行了全面整修,重新做了防水、地漆、雨篷等。雙方可能在這個問題上存在理解上的差異,我們願意與業主探討解決方案。』
我國物業制度設計有缺陷
就天潤福熙大道業主投訴的問題,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盧志強表示,開發商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更換物業公司,均豪同泰未取得相應資質就向業主收費並提供物業服務,已經構成違約。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認為,天潤福熙大道所涉及的問題在北京乃至全國都較為普遍。當前,業主權益屢屢被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所漠視,其根源在於我國物業制度的設計有缺陷。買房時,業主沒有物業公司的選擇權和議價權,而是由開發商選擇物業公司,這就容易被開發商鑽空子。從目前的現狀來看,亟須重新構建物業制度,比如在購房之初,業主可委托專業的第三方代為選聘物業公司,切斷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之間的聯系。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