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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東濠涌、獵德村等改造項目的房屋徵收高價補償,廣州拆遷補償再刷新紀錄!昨天,大小馬站書院羣保護項目一期工程第一階段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徵求意見稿)出爐,並將於今天開始爲期30天的公示,接受羣衆的諮詢及建議。
根據《方案》徵求意見稿,已取得規劃許可證的大小馬站書院羣保護項目第一階段規劃用地涉及住戶約70戶,規劃採取貨幣補償和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兩種補償方式都將根據房屋被徵收人所交房屋的時間先後等,進行不同程度的徵收獎勵和搬遷時限獎勵。其中,框架式結構的房屋屋主若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最高可以獲得每平方米2.14萬元的補償。據悉,這也是廣州市三舊改造項目所涉及的房屋徵收首次超過2萬元/平方米的補償單價。
據瞭解,大小馬站書院羣是目前廣州僅存規模最大的清代古書院羣,位於廣州市中心的北京路商圈核心區。去年,大小馬站書院羣保護與更新項目納入廣州市未來5年重點發展項目,規劃以其爲載體,形成廣府文化體驗空間和重要文化地標。去年底,《廣州市大小馬站書院羣保護與更新規劃》正式通過廣州市名城委審議。
截至目前,大小馬站書院羣保護項目第一期工程已完成立項,其中第一階段用地已取得規劃許可證,規劃用地781平方米,涉及流水井31號、南朝街2-4號門牌房屋,約70戶。
《方案》徵求意見稿稱,爲力爭補償方案更加貼近羣衆,更具可操作性,越秀[簡介最新動態]區政府從1月8日開始在項目範圍內,在被徵收範圍內及越秀區信息網站,對《方案》徵求意見稿進行30天的公示,並在流水井社區居委會(流水井21號地下)設點接受羣衆諮詢。
焦點1
產權調換珠光路北側安置房預計明年底建成
如果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則可以在珠光路北側安置房項目進行房屋產權調換。調換的房屋產權面積按照“選擇最接近原套內建築面積的產權調換房屋”進行,但要求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築面積不得超出原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套內建築面積5平方米。
超出被徵收房屋合法套內建築面積部份按套內建築面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結算。屬於公用分攤的超建築面積部分,由徵收人按3900元/平方米與被徵收人進行結算。
另外,選擇產權調換的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搬遷,亦可獲得相應獎勵。如果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發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0天內簽訂協議,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按700元/平方米獎勵。在這個時限之後的10天內(第二階段)簽訂協議並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仍可以獲得400元/平方米獎勵。不過,被徵收人在第二階段搬遷時限獎勵結束之日後簽訂協議的,則不再給予搬遷時限獎勵。
在選擇產權調換後,安置房如何選擇?《方案》徵求意見稿稱,將考慮根據被徵收人簽訂協議時間,分二個階段組織被徵收人通過搖珠確定選房順序,並向被徵收人發放《選房順序證明》。被徵收人根據選房順序選定安置房。第一階段是在發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0天內簽訂協議的;第二階段是在第一階段結束之日起10天內簽訂協議的。其他由徵收實施單位另行組織選房。
越秀區方面介紹,目前,安置房項目已全部完成拆遷及土地平整,並啓動了施工工程建設,已完成基坑開挖。預計該安置房於2014年底建成投入使用。
焦點2
每平方米最高補償2.14萬元貨幣補償
根據《方案》徵求意見稿,框架結構房屋的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參考價爲18000元/平方米,爲鼓勵房屋屋主儘快搬遷,越秀區還將根據房屋被徵收人所交房屋的時間先後等,進行不同程度的“徵收獎勵”和“搬遷時限獎勵”。若被徵收人在發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40天內(第一階段)簽訂協議,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給予2200元/平方米搬遷時限獎勵,同時被徵收住宅房屋合法產權面積還可以獲得1200元/平方米的改善居住條件的“徵收獎勵”。
按照這樣計算,若框架式結構的房屋屋主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最高可以獲得每平方米2.14萬元的補償。
按照不同徵收階段,如果被徵收人在第一階段搬遷時限獎勵結束之日起20天內簽訂協議並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除了同樣獲得“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及“徵收獎勵”外,也可獲得1100元/平方米搬遷時限獎勵。不過,被徵收人在第二階段搬遷時限獎勵結束之日後再簽訂協議則不再給予搬遷時限獎勵。
無產權房補償獎勵不打折扣
華僑房屋補償增加5%—10%
對於無產權資料的歷史用房等建築補償標準主要分爲兩類。《方案》徵求意見稿稱,一類是無產權資料的歷史房屋,但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住宅房屋,參考該地區該時期的測繪地形圖或相關部門提供證明爲確認依據,按被徵收房屋補償標準的60%計算,獎勵按方案相關規定執行;另一類是對無產權資料但屬生活必須使用的簡易設施,按5類標準給予材料補償:框架結構:1300元/平方米;混合結構:12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1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有牆體):55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無牆體):250元/平方米。
對於華僑房屋的徵收,包括徵收屬落實僑房政策發還產權的華僑房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僑匯購建的華僑房屋,住宅房屋按貨幣補償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非住宅房屋按貨幣補償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給予貨幣補償。(記者/陶達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