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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業主買了杭州“龍湖·灩瀾園”公寓各1套,合同寫明“建築層數地上16層、地下1層,該商品房位於第12層”、“建築層數地上26層,地下1層,該商品房位於第23層”,交房時卻發現都成了頂層,遂訴請退房。一審敗訴後,購房者已上訴至杭州市中院。
昨天,開發商表示,“本就是頂層,購房者事先知道,只是銷售員籤合同時不仔細,未能覈對出數字錯誤,所以不同意退房要求。”
灩瀾園位於杭州郊區,2010年下半年開始分期銷售。業主張某表示,他2010年12月購買1期1套212平方米的躍層,總價384萬餘元,單價1.8萬元。當時銷售員說,所購公寓不是頂層,合同也這麼約定,但去年5月收房時卻發現房子成了頂層。
另一位業主章某買的是1期7號樓162平方米的躍層,總價近306萬元,單價1.88萬元。2010年11月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寫明“建築層數地上26層,地下1層,該商品房位於第23層”,“但交房後發現是頂層。”
退房要求被開發商拒絕後,張某、章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房,並補償利息損失57萬元、46萬元。據其代理律師戴和平介紹,開發商在層數批覆後曾計劃加高几層,但規劃更改未獲通過,才使張某、章某所購房屋“被頂層”。
對此,龍湖地產人士表示,對張某、章某所購單元的獲批層數暫不清楚,要查資料;不過,從未有過規劃變更的計劃。
據介紹,開盤前,張某、章某多次到過售樓處等,知道所購樓房爲頂層。購買合同出現層數問題,是因爲網籤時,輸入房號後自動生成的樓層數據將地上樓層與地下樓層相加了,但銷售員沒有仔細覈對。
去年11月底,法院判決認爲,按常理,購房者應瞭解售房資料等,由此認定原告籤合同時明知是頂層;就章某的訴訟,認爲“銷售員未覈對合同存在一定過失”,但均不構成最高法規定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等退房條件。
戴和平表示,雖未將樓層問題列入退房條件,但《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00年修正)》有規定,樓層違反合同約定的也可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