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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物管,舊物管耍賴不走,最高罰15萬。記者昨日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廣州日前出臺《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辦法》,將使小區新舊物管在交接過程中的各類糾紛關係“有法可依”。《辦法》將從2013年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物管,並將“決定”書面告知原物業服務企業。
按照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經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表決同意。
業主與新物管籤合同後,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舊物管,同時還要書面告知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營服務單位。
《辦法》還規定,水電氣等專營服務單位不得因未清繳費用而停止向用戶提供服務。
對舊物管耍賴不走、拒不移交的行爲,《辦法》遵循現有的廣東省物管條例和全國條例,罰款額度從1萬到20萬不等。
而對於舊物管損毀或者破壞屬於全體業主的檔案資料、財物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情況,罰款額度最大,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鄭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