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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韓先生接到物業公司的催款通知,稱如果繼續拖欠物業費,那麼物業將拆除其家中的水錶、電錶。據韓先生說,他所居住的小區公共設施欠缺管理、綠化無人負責,而且沒有安裝監控設備安全存在隱患,對於物業公司很多居民都表示不滿。就此,韓先生拒交物業費與物業公司產生了矛盾,韓先生向律師諮詢:物業公司有權利拆業主家的電錶、水錶嗎?
解答:物業公司無權擅自拆除水錶、電錶,因爲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與供電、水合同是各自獨立的,涉及不同的合同當事人。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拖欠物業費一事,物業公司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
時報記者劉純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