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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昨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佈了“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差價部分仍須徵稅
針對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稅政策執行中的若干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該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同時廢止。
對比原來的規定,新通知增加了“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這一規定,使得政策更加細化,可操作性更強。而各地對於個人房屋被徵收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者是否徵稅,以及如何徵稅,終於有了統一的規定。
五種情形減免契稅
新的通知還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徵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並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爲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徵契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徵契稅。(記者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