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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房地產調控時代,對於土地這個房地產源頭問題的管理已經悄然升級。
28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這被認爲是土地改革即將提速的一個信號。
有消息稱,國土部、住建部、農業部三部門正醞釀製定新的土地供給條例,擬放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市交易,使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城市建設用地真正實現同地、同權、同價。業內人士表示,條例出臺將改變我國現有土地市場格局,實現農村土地自由流轉,有利於平抑土地市場價格。
土地徵收補償條例的修訂,僅僅是土地管理的一方面,在城市化進程仍將快速發展的時期,規範土地儲備融資、防範金融風險,同樣是土地管理中亟待完善的部分。
29日,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
四部門強調,土地儲備機構確需融資的,應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統一管理,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統一政策。同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覈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經同級人民政府審覈後,按財政管理級次逐級上報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覈准後,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明確年度可融資規模並同時反映已發生的融資額度。土地儲備融資資金應按照專款專用。納入儲備的土地,不得用於爲土地儲備機構以外的機構融資擔保。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規定比例及時計提,並按規定用於土地儲備,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