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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及《關於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財產覈查工作的意見》,本市將非居住類房屋納入本市住房保障申請及複覈範圍。
根據《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本市對保障住房申請人的財產覈查範圍應包括:現金、人民幣和外幣存款以及有價證券;機動車輛;個人擁有的非居住類房屋;債權;商業保險;工商登記註冊資金(資本);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等。目前先行對機動車輛、非居住類房屋、工商登記註冊資金(資本)情況進行主動覈查,但經他人舉報等途徑獲取的財產信息一併計入財產總額。
非居住類房屋的價值依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認定,共有產權的,按所有權比例分攤房屋價值。評估費用由申請家庭自行承擔。申請家庭成員名下非居住類房屋因變賣、購置、被徵收等產生財產變動的,按照相應發生的貨幣財產變動情況,對財產數額予以累加或抵扣。房屋被徵收的,按照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全部貨幣補償所得認定,包括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含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安置補貼金額)、搬遷獎勵費、困難補助費等。房屋購置、變賣的,按照買賣協議記載的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日前,市國土房管局下發的《關於申請住房保障家庭非居住房屋評估事宜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房屋評估機構可通過自願報名方式參加申請住房保障家庭的非居住類房屋評估業務。報名參加的評估機構憑本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的證明,對證明中明示的非居住房屋通過房地產估價系統出具評估報告。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受委託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