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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北京市豐臺城建物業管理公司被離職員工李某告上法庭。豐臺法院近日一審判決豐臺城建物業管理公司支付李某未繳納養老保險補償1萬餘元,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480元。
原告李某起訴稱,她於2001年10月16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間在豐臺城建物業管理公司從事綠化工作。入職後,物業公司未依法爲她繳納社會保險。經多次協商,城建物業公司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確認原被告存在勞動關係,物業公司支付未繳納養老保險補償、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等。
庭審中,被告物業公司主張李某自願放棄養老、失業兩項社會保險,就此提交李某2007年9月簽字的說明爲證;李某對此說明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物業說不籤就會被辭退,物業公司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爲,雖然李某曾簽字放棄養老及失業保險,但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物業公司仍應支付李某養老保險補償。李某系農業戶口,參照《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致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標準予以補償”之規定,物業公司未爲李某繳納養老保險,應支付李某未繳納養老保險補償1萬餘元。李某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其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48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記者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