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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寒冬腳步的臨近,新區的供暖準備工作已基本就緒,有些市民已經享受到暖氣帶來的溫暖。然而一到供暖季,也會隨之產生各種各樣的糾紛,有些甚至訴諸法律程序才能解決,爲此法治版開辦了供暖維權專欄,根據以往市民遇到的問題,請律師從法律角度爲大家解讀和支招。本期就欠繳供暖費所產生的誤區和糾紛進行詳細解讀。
案例一:
房屋空置要交採暖費嗎?
時報訊(記者劉純)塘沽吳先生於一年前在漢沽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二手房,但是他並未搬遷入住,房子一直空置着,吳先生也一直沒有交納采暖費。去年冬天的供暖季結束後,供暖公司向吳先生髮出了催款通知單。但是吳先生認爲自己的房子是集體供暖,而自己卻從未居住,房屋空置,作爲房主他沒有享受供暖公司的服務,沒有享有權利,所以也就沒有必要交供暖費。就此,供暖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吳先生索要供暖費。
配德律師事務所陳福文律師:集中供暖的空置房屋應當交納供暖費。由於一些老居民樓的集中供暖管道大多是單管串聯式的,用戶在享受同質的供熱服務時也是集體的,並不因房屋空置而例外。此外,供暖服務不同於一般的商業服務,帶有公用服務性質,只要收繳的取暖費達到一定比例,即使還有欠款也要供熱,而且現有的供暖設施決定了必須每戶保證供熱,才能達到整體供熱效果良好。至於吳先生的情況屬於個人問題,其沒有搬遷入住與未享受供暖間的矛盾並不是供暖公司造成的,他應該按時交納供暖費。
案例二:
欠繳供暖費有訴訟時效嗎?
時報訊(記者劉純)塘沽劉先生居住在集中供暖的房屋7年並未交過供暖費,供暖公司將其訴至法院,劉先生認爲供暖公司主張7年的供暖費,其中前5年的供暖費已經超出訴訟時效,法院不應保護該部分權利,劉先生表示自己只同意支付兩年的供暖費。就此,不少居民都想諮詢,欠繳供暖費是否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
向陽司法所朱晶晶解答: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我國法律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爲二年。但是,供暖合同具有不同於其他合同的公共服務性、行政強制性、強制繼續履行性,供暖合同中供暖公司與採暖的業主權利不盡平衡。採暖人拖欠供暖費對供暖這一社會公用事業會造成不利的影響,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應遵守《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適用訴訟時效時不宜過苛,除供熱單位明顯怠於行使權利的,應認定供熱單位在持續主張權利。
案例三:
不享受供暖基本費用應交
時報訊(記者劉純)市民沈先生居住的小區採取集中供暖,每年冬季物業公司的員工都會向住戶詢問是否需要供暖,如果用戶不同意,則關閉此戶的暖氣閥門。沈先生自2009年入住該小區就與物業公司達成共識,他拒絕使用暖氣也不爲此付款。但是,近日沈先生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意外的是物業公司將他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全額支付2009年至2011年的供暖費。沈先生對此十分不解,他認爲,既然沒有享用物業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務,自然不應該支付供暖費,就此雙方僵持不下。
新區法制工作者李曉蒙解釋:像沈先生這樣的情況,即使在實行分戶管理的情形下,用戶停止用熱雖不需要交納全額供暖費,但仍需要交納一定比例的費用。交納基本費用的原因主要是出於供熱運行管理的狀況和戶間傳熱的現實考慮,因爲供熱設施的配備以及運行保障所發生的基本費用並不因單個用戶停熱而減少,爲此,從保障大多數居民採暖的基本權益和維持供熱單位運行基本條件出發,即使單個用戶暫停供暖,其還是要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的基本費用。本案中,物業公司向沈先生收取全部採暖費的行爲是沒有依據的,但是沈先生仍然應該交納部分基礎費用,此費用的比例則需按照供暖協議中的約定收取。
案例四:
原房主欠費應該誰買單?
時報訊(記者馬蘭)2012年8月,市民賈先生購買了一套位於塘沽某小區的房屋,房屋入住三個月後臨近集中供暖期。可此時賈先生卻收到了來自供暖公司的催繳通知,通知上說明,賈先生名下房屋的供暖費已經拖欠了三年。賈先生對此情況並不知曉,他到供暖公司查看該房屋的繳費記錄,取暖費確實是在2009年以後就再也沒有繳納過。現賈先生所在房屋的供暖費以及滯納金累計達到了7000元,而賈先生今年剛剛購買了這套房屋,即使是拖欠供暖費,也應當由前房主來承擔。賈先生找到前房主徐先生,徐先生說,這套房屋自己並未住過,從2009年至房屋賣給賈先生的2012年,房屋一直都是出租在外的,至於供暖費也一直是由承租方自行去交,自己從來沒有過問。面對着高額取暖費,賈先生認爲,拖欠取暖費出現在自己購房之前,因此應當由徐先生來承擔。而前房主徐先生認爲,賈先生應當去向當年的承租方討要取暖費,自己從來沒有住過該房子,所以取暖費不應該由自己承擔。因爲之前的承租人找不到了,眼看着供暖公司的催繳通知,兩房主對於取暖費的問題各不承擔。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對於賈先生遇到的問題,首先應當與前房主協商,將取暖費交納。因此無限期地拖延,只能是使滯納金累計增多。賈先生在購置房產前,這套房產就已經拖欠了取暖費。無論之前房屋處於什麼狀態,與供暖公司發生債務關係的還是房主徐先生。徐先生在與承租人交涉的過程中,沒有注意到取暖費拖欠的問題,失誤方應當是前房主徐先生。徐先生可以向供暖公司出示房屋買賣合同,證明自己對房屋實際所有的時間,以證明滯納金不是由現任房主產生的,債務關係與自己無關。另外,供暖公司一方可向法院立案起訴,向原房主徐先生追償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