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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陳先生反映,他家的房子是三年前買的,目前房頂已經出現了裂縫,而樓內還有十幾位業主家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經過協商,業主們找到了物業公司,要求物業採取措施解決問題,但是物業方面卻否認其對此有責任。基於此,業主們非常不滿,他們聯合起來拒交物業費。目前,物業公司已經對業主們發出通知,如果本月底前不交物業費,物業方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說法:
天津仲裁委員會解答,首先物業公司對房屋的維修義務是有限的,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爲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覈驗。經覈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小區房屋出現問題不該由物業承擔全部責任,業主們拒交物業費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次,《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爲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據此,業主們可以推選2至5名代表人參加訴訟。時報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