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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在租住的房屋內出現身體不適,丈夫委託鑑定發現甲醛超標,未與房東交接即搬離房屋,然後將房東告上法庭。今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一審判決被告退還原告部分房租。 2012年3月,爲了照顧懷孕的妻子,沈先生便在自己單位附近租了一套房,與房東李女士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爲1年。在支付了押金及半年的租金後,沈先生和妻子一起搬入居住。徵得李女士同意後,沈先生還出資更換了出租房屋臥室的牀品。但入住後不久,王女士即感到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診斷爲“先兆流產”,沈先生夫婦隨即搬出了出租房屋。
後沈先生委託某鑑定中心,對承租房屋進行室內空氣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進行檢測,根據該中心提供的檢測報告顯示,臥室和客廳的甲醛含量高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沈先生夫婦認爲甲醛超標不僅危害了沈先生夫婦的身體健康,更嚴重傷害了胎兒的健康,因此將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審理過程中,被告李女士辯稱,該房屋於1998年7月購買,1999年裝修,李女士在其中居住長達10年,該房屋未對李女士的身體健康產生任何影響。在將房屋出租給沈先生之前,李女士亦將房屋出租給其他人使用,也未出現任何異樣。李女士認爲,有害氣體超標還可能因室內傢俱、紡織品等造成,沈先生夫婦在入住後對房屋雙人牀進行了更換,對牀上用品等進行了更換,以上都有可能影響甲醛的濃度。另外,引起先兆性流產的原因很多,原告將責任全部推到李女士所租賃的房屋上,明顯有悖常理,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女士對房屋的安全性、適租性承擔責任,就室內甲醛等氣體超標的情況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判決房主退還部分房租。對於沈先生夫婦的不告而別,未及時繳納6個月以後的房租的行爲,法院認爲該行爲違反了合同的全面履行的原則,原告應當承擔其實際佔有房屋後,檢測結果出具以前的房屋的租金。(記者王薔通訊員孫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