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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我是小區業主委員會成員,我們小區經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聘出了新的物業公司,接下來就涉及新老物業公司的交接問題,這方面都有什麼規定,我想了解一下。
市物業管理辦公室:在交接之前,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相應的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至合同終止或雙方約定之日。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與新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在交接階段,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退出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移交事宜: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場地佔用費和收取的利用物業共用部位、設施和場地經營所得的收益餘額;物業管理項目的檔案資料;物業管理用房和屬於業主共有的場地、設施設備;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的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物業竣工驗收資料;共用設施設備安裝、使用、維護和保養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實行酬金制的,應當移交管理期間的財務資料。另外,原物業服務企業在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後,也可向新物業服務企業直接辦理移交,並由業主委員會監督確認。
各方都應當以小區的和諧穩定爲根本,履行各自的義務,力爭做到有序銜接,杜絕管理真空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