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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因業主張先生沒交物業費,就將其燃氣卡扣在手裏,致使張先生只能高價從私人手裏買煤氣。張先生之後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通州法院上午通報,法院經審理認爲,物業費糾紛與本案屬不同法律關係,物業公司應將燃氣卡返還張先生。
據張先生講,他所居住的通州某小區,2010年開通了天然氣,北京燃氣集團將燃氣卡交由物業公司代發。但之後物業一直拒絕交付其燃氣卡及上級部門發放的150元補貼,理由是張先生沒有按時交納物業費。
由於沒有燃氣卡,張先生只能從私人手裏購買高價的煤氣,既多花錢又不好用,給他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在多次索要燃氣卡未果後,張先生一紙訟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向他交付燃氣卡、發放上級補貼的150元,並賠償張先生天然氣報警等裝置費830元、使用煤氣的差價補貼1200元。
法院審理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定物業公司構成侵權,遂判決物業公司向張先生髮放燃氣卡並賠償張先生750元。但在判決生效後,作爲被告的物業公司拒絕履行,張先生於是向法院申請了強執。
執行中,物業公司辯稱,因張先生不交納物業費,也不返還物業公司的煤氣罐,他們才拒絕發放燃氣卡的。對此法官則表示,該案和物業費的支付及煤氣罐的返還並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物業公司不能因業主沒交物業費就不向業主發燃氣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