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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法院日前在審理一起銀行借款合同糾紛中發現,房貸借款人並非真實買房人,而是房屋實際所有人爲獲取銀行貸款找的“槍手”。最終法院判決房屋實際所有人和“槍手”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馮傑將自己一套房屋賣給柴鴻根,柴鴻根向銀行借貸10萬元。不久銀行發現,柴鴻根有6期房貸未付,經銀行多次催收,柴鴻根仍未還。銀行將柴訴至法院。沒想到柴鴻根稱:“銀行借款不是我貸的,是我替馮傑向銀行申請的,要找就去找他。”
爲了查清事實,法官找到了馮傑。原來馮傑下崗後就做傳銷,由於生意虧本,爲能東山再起,就通過中介將自住房屋出售給柴鴻根,並以柴的名義向銀行貸款10萬元。雙方約定銀行每期貸款都是馮傑通過柴鴻根開立的賬戶卡歸還,待貸款還清後,柴鴻根將房屋產權過戶至馮傑名下,房屋過戶費用、稅費以及逾期還款罰息均由馮傑承擔。
之後,由於馮傑妻子發現丈夫擅自將房屋出售引發矛盾。2007年在浦東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馮傑、柴鴻根達成了由馮傑悉數歸還原告貸款及利息後,柴鴻根應無條件將房屋產權過戶至馮傑名下的協議。沒想到之後馮傑妻子發現柴鴻根未經同意又將房屋產權抵押給他人,便訴至浦東法院。雙方最後達成調解協議,房屋產權歸馮傑所有,以該房屋作爲抵押尚欠銀行的抵押貸款餘額由馮傑償還。
法官將馮傑列爲共同被告。經審理,法院認爲,銀行與柴鴻根簽訂的借款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借款後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顯屬違約。銀行依照合同約定主張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收回借款本息,並要求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以清償債務的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馮傑作爲實際借款人,爲收回抵押給原告的房屋產權,與柴鴻根達成由其償還銀行貸款的協議,並在審理中確認尚欠銀行借款本息,亦應承擔還款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柴鴻根和馮傑共同償還銀行貸款本息以及逾期利息。(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通訊員賈海泳陸一婷本報記者袁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