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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出租房屋後遲遲不搬東西被租房者提請仲裁,最終不得不給付對方5萬元佔用費。近日,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成功調解了這宗耗時近兩年的房屋租賃糾紛案。
2010年12月,張先生與某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約定該公司將河鬆小區自有房租賃給張先生,租期5年,此後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該公司將該房屋中物品於2011年1月1日前搬出。然而該公司至今未將物品搬出。張先生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請求該公司將物品搬出並給付佔用費5萬元。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後,進行了調解。雙方最後達成協議:雙方均確認兩份協議有效;該公司七日內將物品搬出並將房屋交付張先生;並給付張先生5萬元佔用費。(記者於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