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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對擅自改變建築物規劃使用性質的,自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改變使用性質部分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罰款50元。
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載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要變更的,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條例還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規劃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並自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處改變使用性質部分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擅自變更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將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處理。
針對部分測量單位非法虛增房屋面積等違法行爲,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處罰標準。條例規定,測量單位應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測量技術規範和規劃許可的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放線和竣工測繪,並對其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否則將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條例還規定,凡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出現下列情形的:違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進行整改的決定,繼續進行建設;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有關禁止建設的強制性規定;非法佔用城市規劃的公園、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壓佔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佔公共用地;違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規範的強制性內容,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等,將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記者潘從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