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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的一次次出臺,牽動了多少人的神經。而房子作爲財產的大塊頭,自然也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下面,我們邀請嘉誠地產花園店經理王進志爲讀者解讀下婚姻關係中的房子歸屬問題。
王進志說:總體上把握大原則,以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時間爲基準,在登記前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屬於個人財產;在登記後取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至於產權證名字是一方父母的,這種情況不用說大家也知道,房子權屬和夫妻沒有關係。重點說說以下兩種情況。
婚後由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點比較以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釋變化是挺大的,所以先登記再購房也不是萬全之策了,對女士來說還是產權證上寫明共有比較穩妥。
另一種情況就非常普遍了。就是一方付首付共同供房的情況。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一般認爲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王進志說,爲了體現公平和包容,產權證最好寫明共有,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蘆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