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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征房地產稅的可行性
1.我國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讓金”,其性質是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即憑借所有者身份對使用權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產稅,其性質是不動產保有環節上使用權持有人所必須繳納的法定稅負,收取者(國家)憑借的是社會管理者的政治權力。“租”與“稅”兩者是可以合理匹配、並行不悖的關系,不存在所謂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礙”和“不能容忍的重復征收”問題。
2.前些年,在無每隔若乾年重評一次稅基的房地產稅制度框架的情況下,土地出讓金的生成價位較高,而一旦推出房地產稅,其生成價位會因交易者預期的改變而相對較低,這種差異也並不是開征房地產稅的硬障礙。在中國漸進改革已形成“路徑依賴”的情況下,我們完全可以設計“老房地產”與“新房地產”有所不同的稅務區別對待辦法。
3.我國城鎮土地都為國有土地,有人認為這迥異於國外在私有土地上可開征房地產稅的情況而形成了我國特有的法理衝突。其實國有土地終極所有權與對房地產使用權持有者開征房地產稅並無硬衝突,不存在法理障礙。理由是:第一,從國際經驗(如英國)和海外經驗(如香港)看,房地產稅可以對私有、公有(英國可區分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組織等不同主體所有)一視同仁地全覆蓋。第二,我國改革實踐中國有企業“利改稅”的自身經驗也可援引:雖然終極產權是國有的,但掌握使用權的主體(不論企業或個人)是具有自身相對獨立物企利益的主體,根據客觀需要完全可以在通過立法程序後,以稅收手段對利益主體的利益情況施加調節,以利公平競爭或優化再分配。
4.開征房地產稅需要有產權登記與保護、稅基評估、信息管理與溝通、稅收征管等方面各環節的專業力量與條件,但這也並不能成為否定開征此稅可行性的理由。我國有關部門已在十個地方推行數年的物業稅基模擬評估和相關工作試點,所要試驗的就包括此類問題的解決方案。相關的信息系統、人員培訓、評估軟件和收繳管理等,都不存在硬障礙。
5.開征房地產稅在市場經濟國家有多年積累的豐富經驗,我國完全可以結合本國國情與實際,借鑒吸收而形成“後發優勢”。當然,中國近些年的“小產權房”、歷史上形成的“經租房”等問題,確是其他國家一般沒有的情況,需要穩妥處理,但在配套改革中,這些都是可以設計對策方案、漸進合理解決的。
三、如何看待保有環節稅收促進住房供需平衡和產業健康發展
對不動產(房地產)的相關調節,其原理上也是尋求一個供需狀態的合意。供需狀態如果平衡,價格就不會往上猛衝。但是恰恰在不動產方面,最根本的要素——地皮,是屬於天然壟斷、特別稀缺的性質,也就是人類社會各中心區的地皮是最稀缺而無法增加的,必然越來越金貴,不能說按照中國960萬平方公裡平均下來,每人有一份那還是很寬松的,實際上所有利益相關者爭奪的,都是中心區、黃金地[簡介最新動態]段、好的地段的不動產,即爭取怎樣在裡面享有一個份額。誰享有,誰就壟斷。這樣一來,自然壟斷就造成了供需長期傾斜失平,我們只是力求合理地來調節這樣一個狀態而盡可能達到最多社會成員的基本滿意。那麼就必須強調雙軌統籌,而且應該在高端住房保有環節征稅。
這個稅會產生什麼效應?第一,對於想買房自住的人,這實際上會改變他的預期,傾向於更實惠一點買相對小戶型的房子,於是正好收斂了供需緊張情況下需求方面的衝勁,並提高了土地集約利用水平。第二,買房為囤在手裡做自己的“商業性社會保險”的人,會考慮買了房以後不再空置,而是租出去,於是在社會沒有增加投入的情況下,卻增加了租房市場的供給,又緩和了供需之間的矛盾。第三,買來炒房的人,不敢說就完全不炒了,但是在炒的時候會收斂自己的行為。因為這時整個社會氛圍和利益相關者的心態和預期都有所改變,炒房者們自然會估計風險悠著點兒,而且他會考慮後邊多數接手的人是要用於自住的,所以他自然而然會考慮多炒中小戶型。這樣一來,需求方整體結構變了,開發商拿了地皮以後當然也要考慮更多提供中小戶型,而且在自己參加土地招拍掛的環節上不能像原來想得利潤空間那麼大,要謹慎一點。綜合起來,需求沈穩收斂了,同時有效供給增加了,總體的供需情況就會趨於更平衡、沈穩、健康,泡沫少些,轉變發展方式所追求的一些“可持續”的因素,也會注入在裡面,比如土地集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