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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買房找“槍手”,結果“雙輸”
法院判決:兩人共同還款
晨報記者言瑩通訊員顧瓊
房貸借款人並非真實買房人,而是實際所有人為獲取銀行貸款找的“槍手”。最終,虹口法院判決房屋實際所有人和“槍手”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銀行多次催收,柴鴻根仍未還6期房貸。銀行按內部管理規定將其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後,法院將訴狀、證據等材料寄至柴鴻根的住址,幾日後卻遭退回。打電話詢問,柴鴻根大吼:“別找我,銀行借款不是我貸的,是我替馮傑向銀行申請的,要找就去找他,反正我已經被銀行列入黑名單,銀行信用已經很差我無所謂,他還不出錢,法院就去執行那套房子好了,反正不是我住,隨便你們!”“啪!”的一聲掛斷了電話。
原來,馮傑下崗後就做傳銷,由於生意虧本、為能東山再起就通過中介將自住房屋出售給柴鴻根,並以柴的名義向銀行貸款10萬元。
雙方約定,銀行每期貸款,馮傑通過柴鴻根的開立的賬戶卡歸還。貸款還清後,柴鴻根將房屋產權過戶至馮傑名下,房屋過戶費用、稅費以及逾期還款罰息均由馮傑承擔。
之後,馮傑妻子發現丈夫擅自將房屋出售,引發矛盾。2007年,馮傑、柴鴻根達成了由馮傑悉數歸還貸款及利息後,柴鴻根應無條件將房屋產權過戶至馮傑名下的協議。
後馮傑夫妻發現柴鴻根未經同意將房屋產權抵押給他人,故再次申請調解,並訴至法院。
在浦東法院,雙方達成房屋產權歸馮傑所有,以該房屋作為抵押尚欠銀行的抵押貸款餘額,由馮傑負責償還的調解協議。
本案承辦法官立即通知馮傑為共同被告。經審理,虹口法院認為:銀行與柴鴻根簽訂的借款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借款後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顯屬違約。故銀行依照合同約定主張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收回借款本息,並要求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以清償債務的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馮傑作為實際借款人,為收回抵押給原告的房屋產權,與柴鴻根達成由其償還銀行貸款的協議,並在審理中確認尚欠銀行借款本息,亦應承擔還款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柴鴻根和馮傑共同償還銀行貸款本息以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