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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鎮政府委託負責轄區居民動遷安置工作的李某,違反動遷安置規定,擅自將總面積達3500平方米的33套動遷房出售給不具備購買動遷房資格的居民,造成政府資金損失340餘萬元。日前,經浦東新區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李某犯濫用職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05年初,浦東新區某鎮實施宅基地置換動遷安置工作。李某被委派到鎮屬拆遷公司擔任副經理,具體負責該項工作。
當年12月,該鎮村民張某涉及宅基地置換動遷安置,李某所在公司據規定安置給該戶一套動遷房後,張某放棄購買部分動遷房面積,並領取購房餘款及獎勵費。至2007年4月,動遷戶張某辦理了入戶手續,鎮政府對張某全家的動遷安置結束。但在2009年8月,李某接受張某朋友要求給予張某再次購買動遷房的請託,在明知張某已不具備購買動遷房資格的情況下,爲徇私情,違反動遷安置規定,擅自將由其管理的一套政府動遷房以動遷戶安置優惠價格出售給張某。事後李某接受張某朋友宴請,並收受其贈送的煙、酒等禮品。
此後,從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期間,陸續又有安置已結束的32戶動遷村民,向李某提出要求購買數年前宅基地置換動遷安置中放棄購買部分的動遷房面積。其中既有通過李某朋友向其打招呼的,也有獲悉他人再次購房信息後到李某處吵鬧要求再次購房的。
李某明知鎮政府對該32戶村民的動遷安置已全部結束,按規定他們已不具備購買動遷房資格,但李某仍擅自將由其管理的32套政府動遷房,以動遷戶安置優惠價格出售給該32戶。(通訊員蔡順國記者劉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