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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7月19日專電(記者陸文軍、尹筱天、杜放)題:名人故居頻現保護爭議開發修繕折射多方困局
徐志摩故居遭拆遷、樑思成夫婦故居遭“維修性拆除”、章士釗故居遭“超範圍施工”……近來,歷史名人故居陷入修繕爭議之聲不斷。缺乏可行的監管機制和責任認定,正讓一些受保護建築陷入欠修繕、被破壞的境地。
面對衆多可能陷入爭議的歷史建築,如何保護開發才能治標又治本?專家認爲,保護歷史建築已是社會的共識,眼下更需要法律對保護責任的確認和有效監督。化解開發與修繕的“兩頭難”,已是文化保護繞不開的一道坎,成爲城市發展中考驗政府智慧的新命題。
從“維修性拆除”到“超範圍施工”
在城市大建設、大發展的過程中,一些名人故居、優秀歷史風貌建築的命運,似乎總是牽動人們的神經。
近日,北京市文物局在其官方微博發佈了對史家衚衕51號章士釗故居的停工令,稱該拆除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勒令立即停止施工,聽候進一步處理。
此前,有多處名人故居遭遇“保護性拆除”或被不合理佔用,已成爲輿論的焦點。
“保護基礎上的適度開發是合理的。如果觀念上沒有將歷史建築視爲社會資源,就可能出現破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專家委員會委員、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儀三教授表示,由於流轉中的各類原因,一些受保護建築至今有居住、租用的現象。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結果顯示,我國已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共766722處,其中屬新發現的達69.91%。已登記不可移動文物中,保存狀況較差的佔17.77%,保存狀況差的佔8.43%。如果沒有完善、有效的監管措施,這些社會的文化財富將失去安全屏障。
名人故居爲何修繕難?
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幫助;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有專家表示,對名人故居中已列爲文物的建築,雖然法律已明確了修繕責任,但現實的資金來源仍非常受限。
上海市政協常務委員、上海市文史研究館館長沈祖煒認爲,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涉及購入、修繕、維護,乃至周邊規劃開發。長期看僅靠個人經濟實力,很難盡到對文物的保護責任。“政府部門有難處,使用開發也有難處,歸根到底是不易明確誰來出資、誰來修繕、誰來使用。”
未列爲文物的受保護建築也需要及時修繕,但專業的勘測設計和施工隊伍費用不菲。國內某大城市的一項調查曾顯示,該市衆多的優秀歷史建築中,僅有約50處表示能自行解決保護修繕經費,面積僅佔保護建築的16.51%。
此外,一些受保護建築的管理權較爲分散,導致文物保護部門不易監測建築現狀。專家表示,對這些建築的維護監管、受讓補償還缺乏統一的標準。
“及時修繕在現實中有不少難題,一是文保部門在經費上有一定的缺口,二是民間參與保護的意識和動力不足。”阮儀三認爲,一些使用者對建築本身缺乏感情,只有使用的需求,或存在現實的難處,迫切需要完善配套政策。
一位上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保護建築修繕保留的一大難題在於,由於歷史原因,不少名人故居、風貌保護建築實際上都住了很多居民,修繕難度很大,遭遇到各種出資難題。
多管齊下完善建築分類保護
解決歷史建築的保護難題,應完善分類保護的政策,提高社會參與意識和動力。
全國政協常務委員、復旦大學圖書館館長葛劍雄教授認爲,完善文物保護責任的法律認定已勢在必行。對於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如果使用者無力修繕,應交給國家管理。不願修繕造成損失的,國家應收回後進行搶救保護。
阮儀三表示,開發歷史建築應先確認保護範圍,之後改善使用混亂現象,修復原貌並適度開發。
據瞭解,一些國家民間力量在建築保護投入的份額達一半以上,拓展了保護資金來源。
近年來,北京、上海和蘇州等城市相繼出臺相關政策。北京市《關於大力推動首都功能核心區文化發展的意見》提出,“十二五”期末,具備利用條件的文物保護單位基本完成修繕騰退。《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明確提出,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資金應多渠道籌集。如建築所有人承擔修繕費用確有困難,可申請從專項資金中適當補助。
國外在名人故居保護上採取的措施也值得借鑑。在英國,“藍牌委員會”專門負責名人故居的審覈,凡是被掛上了藍牌的建築,一律屬於國家保護的文物,不得隨便拆除或改建。1998年底,中國著名作家老舍位於英國倫敦的故居便被授予藍牌保護了起來。
我國的歷史建築資源非常豐富,新發現、新登記的文物不斷增加,其中不乏亟須修繕的珍品。專家建議,應分類明確歷史建築保護責任,基層政府要及時摸清現狀,將有價值的建築納入文物保護體系,同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工作,優先拯救瀕臨滅失的建築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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