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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仰山業主收房,13層的李先生髮現原來售樓小姐承諾的、效果圖和沙盤上看得很清楚的飄窗,在實際交房的時候根本沒有,找到開發商,卻被告知公司沒過錯,想打官司也奉陪。
近日,金地仰山的業主李先生致電法制晚報,希望媒體關注此事。
業主投訴飄窗“飄走”了
大興熱門“剛需盤”金地仰山的業主李先生,2012年6月底收房,沒想到買房時作爲主要賣點的觀景大飄窗,竟然悄無聲息地“飄走”了。
李先生帶着一家人收房,大家臉上都露出愉悅的笑臉,面對小區內清新的綠化環境、低調雅緻的外牆和彬彬有禮的保安,拿到鑰匙時的心情還是相當愉快的。
打開房門驗了個遍,連地漏都看了,就是沒發現自己的房子結構與售樓處的戶型圖有什麼不同。其實,他們根本就沒往那兒想,從樓下通到樓上,都一樣的房子,能有啥區別?就這樣高興地簽了字。
等到7月初,準備裝修了,小區裏已經駐紮了不少裝修公司,連樣板間都做好了。李先生一家也被拉到樣板間裏參觀,進了客廳,才猛然發現,這個戶型完全一樣的樣板間似乎跟自己家有着本質的區別,仔細地打量之後纔想到——我們家怎麼沒有這個飄窗啊?拿出售樓處的B5戶型圖一看,確實有。
李先生一家坐着電梯上上下下看了個遍,才弄明白,原來1到11層都跟圖紙一樣,到了12層以上,飄窗就不見了。可買房時售樓小姐沒提這回事兒啊?就算飄窗是贈送的,誰願意少1.25平米的面積啊?更何況,沒了飄窗,觀景效果大打折扣,多花錢選擇高層的意義也就不存在了。
事後回憶當時買房的情景,李先生對記者說,當時也是衝着這個大飄窗纔不顧價格高選了13層的。
售樓小姐說不知情
李先生一家找到售樓員李小姐。李小姐聽說之後,甚感無辜:“我們賣房的時候真不知道這種情況,要不怎麼會不告訴你們呢?我們也不想事後找麻煩啊!”按李小姐的分析,期房交房時多少會出現變化,可能是設計方後來修改了設計,開發商也不知情。
不過,李先生在與保修中心的工作人員閒聊時,卻得到另外一種說法,“合同裏有就有,合同裏沒有就沒有,誰告訴你有,你找誰去。”
這句話倒提醒了李先生,他翻出購房合同一看,果然合同中的戶型圖與售樓處和網上的戶型圖不一樣,是沒有飄窗的。他又找到自己樓下7層一戶業主,請人家翻翻自己家的購房合同,結果不出所料,人家的合同中戶型圖上就有飄窗。
如此看來,開發商對於“樓上樓下”的設計區別是早有準備,售樓處卻根本沒有告知購房者。
記者調查兩個樓層原設計就沒飄窗
法晚記者跟隨李先生到現場實地勘察,發現正如其所說,12層、13層與以下樓層不同,從外面看根本沒有飄窗,並且看到了李先生的購房合同,其中附圖也確實沒顯示有飄窗;7層的某戶業主,其購房合同的附圖中卻有。
記者聯繫了同樣戶型的十幾個業主,都說開發商在賣房子的時候,不僅沒有明確說明一些樓層沒有飄窗,並且在購房價格上反而增加了“觀景成本”——每層多加了50元/平方米。
一棟樓16戶飄窗“悄然消失”。
據記者調查,以問題最集中的36號樓(原8號樓)爲例,除了頂層14層爲複式結構之外,1到13層的01戶、04戶在銷售期房時均按統一的B5戶型銷售,也就是說客廳都有飄窗設計,但事實是飄窗只到11層就沒了,12層、13層的01戶、04戶,根本沒有飄窗。
該樓共有四個單元,每個單元12層、13層的B5戶型共有四戶,也就是說,僅這棟樓就有16戶沒有飄窗。按照金地仰山保修中心及承建方工作人員的說法,整個小區有B5戶型的樓不下四棟。
律師:大家準備好證據
記者現場聯繫了知名房地產律師王京平,王律師表示,像這種情況,應該不是開發商更改了規劃,但是在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時候,就知道幾個樓層沒有飄窗,但銷售人員“明知故犯”或者公司高層明知、銷售人員不知,造成對購房人的侵害。
記者問起“沒有飄窗的業主如何主張權利”,王律師說,在房地產銷售中,購房人是弱勢羣體,開發商出具的購房合同,並不承諾有飄窗,究竟有沒有,只是在附圖中很細小的位置有顯示,一般購房人根本不會注意,並且有的有,有的沒有,購房人就更難注意了。
另外,銷售人員把飄窗當賣點,不說明哪套房子沒飄窗,開發商認賬了還好,如果不認賬就只能訴訟,法庭上業主需要提供銷售人員承諾贈送飄窗的證據。
幾位業主都表示,他們有開發商賣房子送飄窗的錄音錄像作爲證據。
12層:不僅沒飄窗窗戶還更小
在採訪進行過程中,李先生告知記者,12層的業主更冤,不僅沒了飄窗,窗口的面積還更小,他們跟開發商鬧得更厲害。
記者先後聯繫了36號樓的幾個12層業主。
趙小姐稱,他們跟13層李先生不一樣,早在收房之前就發現了沒有飄窗的問題。在工程快收尾的時候,有人從外立面發現了問題——沒有飄窗。等收房開始,進入房間之後又發現窗戶也比其他樓層小很多,“採光基本上像地下室。”趙小姐如是說。
孫先生說,買12層的原因,就是視線好、景觀好,12層是當時單價最貴的樓層。按照當時的銷售政策,每層每平方米增加50元,原設計13層是頂層,12層就是房地產常說的“次頂層”,價格是最高的,哪知道原來根本沒有配飄窗,少了1.25平方米的贈送面積不說,窗戶面積也小了。
記者與幾個業主研究了12層窗戶,造成窗戶小的原因,是11層有飄窗,12層沒有,而11層的飄窗頂蓋上沿與12層窗戶下層持平,這就使得雨水可以橫流浸泡12層的窗櫺,建築時不得已將窗戶下部取消改成外牆以避免雨水進入。
開發商:不怕“走法律途徑”
現場採訪結束,記者聯繫了金地公司負責對外宣傳的負責人王先生,並通過其向金地公司轉交法制晚報的採訪提綱:
1.銷售人員以飄窗爲賣點,而12層、13層沒有飄窗,爲何不向購房人明示?這究竟是公司高層的意圖,還是銷售人員的“無知”?
2.開發商如何處理此事,已經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公司將如何彌補?
王先生第二天代表公司給記者打來電話表示,開發商在合同履行方面並無不妥,至於飄窗有無的問題,是銷售環節個別人員所爲,公司將盡量彌補業主損失,但是業主提出的要求不可實行時,公司也無能爲力。
第一次致電王先生時,他就提到“走法律途徑”,這次正式給記者回復,其明確表示“合同履行無過錯”,看似並不怕業主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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